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8-31
摘要: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经税务机关确定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统一按下表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8-31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促进我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行建账,保障税负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局确定: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经税务机关确定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统一按下表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3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