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16]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10
摘要:快报工作的调查内容主要是样本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和税收数据,具体包括:样本企业每个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注、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的财务会计、税收类数据,以及相关生产经营类数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

鲁财税[2016]5号        2016-03-10

各市财政局: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和税收负担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24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全省2016年度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及抽样原则

  调查范围是指各市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抽样原则,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法人企业中抽取的样本企业。在抽取样本企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样本企业必须为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

  (二)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本地企业的行业和经济类型特点、规模及盈利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注重提高样本的多样性和代表性,合理确定抽样方法,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三)2015年度参与快报调查的企业(烟台和泰安两市)仍纳入2016年度样本企业范围。

  (四)样本企业不得选择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原则上不建议将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选为样本企业。

  (六)各市选取的样本企业数量,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样本量(见附件1)。

  (七)选定后的样本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说明原因并逐级上报财政部(税政司)同意。

  二、调查内容

  快报工作的调查内容主要是样本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和税收数据,具体包括:样本企业每个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注、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的财务会计、税收类数据,以及相关生产经营类数据。

  样本企业应根据其基本信息,按照《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见附件2),编制填写企业代码;根据其财务会计、税收和生产经营类数据,填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附件3),具体填报口径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附件4)为准。

  三、调查数据填报方法

  每季度终了后,样本企业应在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在互联网登录“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http://ssdc.mof.gov.cn/),通过填写网络调查表的方式填报调查数据。对部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取得准确数据的调查指标,样本企业可根据历史数据及本季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合理估算,并在报送数据时对数据估算情况进行说明。

  各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对企业填报的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包括: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数据异常等。如发现调查数据存在虚假或错误,应及时予以校正;对确实存在的数据异常,应另附说明。审核后的数据和数据异常说明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2个自然日内上报省财政厅。

  四、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快报调查工作,包括:遵循样本企业抽取原则选择样本企业;组织开展快报调查数据填写、审核及上报工作;指导、督促基层财政部门和企业做好快报调查工作等。有条件的市可以探索开展本地区调查数据的分析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是完善税制改革、加强税政分析的重要措施。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抓好落实。要加强部门工作配合,发挥部门资源优势,保持与样本企业的沟通协调,反映企业的意见建议,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调查任务。

  (二)全力以赴,搞好保障。各市财政部门要将调查快报工作作为财政税政工作的重点内容,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必要支持。应制定专门的经费管理办法,并将快报调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正常年度预算,鼓励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

  (三)各市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3月12日前将本市调查快报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具体包括:样本企业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在线使用调查软件的部门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应软件操作权限等。

  附件:

  1.各市最低样本量

  2.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

  3.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

  4.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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