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25
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2012-11-21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冠名发票数据上传规则

  2.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申请表

  3.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4.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5.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

  6.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

  7.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8.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

  9.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

  10.发票缴销申请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冠名发票,是指纳税人在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印有收款单位名称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冠名发票根据发票类别和填开方式不同分为冠名定额发票和冠名机打发票;冠名机打发票根据发票开具信息采集方式分为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

  冠名定额发票,是指发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冠名发票。如进入公园、风景区、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体育馆、文艺或文化表演场所等参观游览或观看文化演出、体育赛事等需要购买的一次性或月(年)卡等印有固定金额的纸质、IC卡和其他非纸质凭证。

  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是指纳税人通过自主研发的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且能够按照地税机关规定时限和规则上传发票开具明细数据的冠名发票。如保险、邮政、电信等行业开具的冠名发票。

  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是指纳税人通过自主研发的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且能够按照地税机关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发票开具数据的冠名发票。如客运车船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以及票务公司通过售票系统开具的演出门票等。

  第五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冠名发票的印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冠名发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稽查局负责检查被查对象的冠名发票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 资格许可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冠名发票印制资格:

  (一)依法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且主营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建立账簿,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准确核算营业收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且无欠缴税款或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或通用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

  (四)建立冠名发票保管和使用制度,设置发票领用登记簿,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工作进行全面登记、核算,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五)申请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的,需使用能够控制单张开票限额和月累计开票限额等参数的开票系统,且能够按照地税机关规定时限和规则(具体上传规则见附件1)上传发票明细数据。

  第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其他有效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2);

  (四)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如同一证件资料页数较多,可以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在骑缝处加盖公章(下同)。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完整、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受理,下达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条件,确定其使用冠名发票的发票类别和填开方式,报市局核准。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下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3);经审核不符合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条件的,应当下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4)。

  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具有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的纳税人变更使用冠名发票类别和填开方式时,应当提供冠名发票印制资格变更申请材料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审核确认结果下达《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详见附件5)或《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详见附件6)。

  对于变更使用冠名发票类别和填开方式的申请,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撤销手续:

  (一)纳税人申请撤销印制资格的;

  (二)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第六条资格条件的;

  (三)纳税人欠缴税款三个月以上的;

  (四)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存在发票违法行为且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改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的纳税人申请撤销印制资格时,应当提供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撤销申请材料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下达《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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