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外[2008]6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29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外[2008]60号       2008-12-2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国税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开具、审核、统计、检查工作;没有设置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地区应在承担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相应部门设置专门岗位,由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和《税务证明》的印制由各市国税局按照总局制订的表式自行解决。

  三、“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由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统一的规格自行刻制,并加强印章的使用、保管等管理工作,各市(地)国税局汇总后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要求,加强对《税务证明》的开具和审核管理,并做好台帐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各市(地)局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五、《税务证明》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抓紧落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反馈。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