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9]23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22
摘要:企业资产损失。纳税人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税务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的鉴证报告等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对未按规定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9]231号      2009-07-22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更好的发挥税务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现对我省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税务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鉴证范围

  (一)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资产损失。纳税人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税务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的鉴证报告等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对未按规定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送税务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除上述条款规定外,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附送税务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1.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依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的事项,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出具的书面报告。

  二、涉税鉴证资格的必备条件

  由于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因此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未经授权和批准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各项涉税鉴证业务。

  具备涉税鉴证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依法设立,接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并同时符合如下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健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中未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能较全面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的纳税和财务情况做出全面公正的评价。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核实后,在报刊或行业网站上公告可以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并通知各设区市国税机关,由其在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公布税务中介机构信息。

  三、涉税鉴证的注意事项与要求

  (一)对税务中介机构的要求

  1.税务中介机构应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要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相关要求,按照规程中提供的《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税务委托代理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经确认的税务中介机构,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执业人员承办业务须由税务中介机构委派。

  2.税务中介机构在涉税鉴证工作中,要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等规定,应准确、完整、规范地记录实施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工作底稿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要求,出具的鉴证报告要符合各相关准则的具体规定。

  3.税务中介机构如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超过税务审核权限,违反税收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外,税务中介机构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双方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揽业务时,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依靠和拉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严禁进行权力和利益交换,严禁搞强制代理、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

  (二)对税务机关的要求

  1.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法支持税务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代理工作,进一步发挥税务中介机构在企业所得税工作中的作用,要指导和监督税务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注重发挥税务中介机构协税护税办税作用,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2.对税务师中介机构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要对鉴证报告进行审查,对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对不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不予承认。对不符合资质条件、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一律不予认可。

  3.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应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报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取消其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其作出不予执业备案、注销执业备案或收回执业证处理,并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