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7]5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税收约谈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17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长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未申报其从事管理职务取得收入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税收约谈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地税[2007]50号       2007-04-17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步伐的加快,涉外经济发展迅速,来皖工作的外籍人员也逐年增加。由于外籍人员具有流动性强、各项收入比较隐蔽、纳税意识参差不齐等特点,其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和征收管理较为困难。为了促进外籍人员依法申报纳税,提高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省地税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外籍人员的税收约谈工作。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税收约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税收约谈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存在异常或疑点后,主动约请纳税人沟通相关征纳信息,进行税收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主动自查自纠,减少征纳税收成本的一种服务工作方式。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大力推行税收约谈,以优质的服务,搭建起征纳双方相互交流的平台,有利于帮助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对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鼓励诚信纳税,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各地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大力支持;分管领导要参与谋划、重点指导;主管科室要有效组织、抓好落实。

  二、做好宣传,争取支持。为确保税收约谈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对外籍人员开展税收约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注、理解和支持。要积极加强与公安、劳动、文化、外办、教育、体育、科技、卫生等部门联系,建立信息协作机制,及时掌握来皖外籍人员的相关信息。

  三、精心实施,确保实效。省地税局将开展外籍人员税收约谈工作列为2007年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精心组织实施,把税收约谈工作作为加强对外籍人员管理的一种长效机制,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评估、税收情报交换、政策宣传辅导等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相结合,全面推行税收约谈。要制定本地区开展税收约谈的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确保取得实效。各地要在4月30日前上报工作计划,12月31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附件:

  1、确定税收约谈对象申请表

  2、税收约谈通知书

  3、税收约谈笔录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通知书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税收约谈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省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约谈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税收约谈小组的组成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成立二人以上(含二人)的约谈小组,负责制定约谈方案和组织实施约谈工作。市局负责国际税务管理的业务科室进行业务指导。约谈对象是女性的,约谈小组应安排一名女性成员。约谈过程中,与约谈人、委托人、扣缴义务人有利害关系的税务人员应当回避。

  二、税收约谈对象的确定

  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员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未按月进行纳税申报或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

  (二)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或个人所得税额明显偏低的;

  (三)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

  (四)年平均工资负增长或增长率低于任职企业整体平均增长水平的;

  (五)申报的应税所得项目不全,境外取得的应税收入或其他兼职单位支付的应税收入没有申报的;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长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未申报其从事管理职务取得收入的;

  (七)其他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需要进行税收约谈的。

  三、税收约谈的内容

  (一)告知约谈对象有关情况:

  1、告知约谈对象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以及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

  2、告知约谈对象税收约谈的原因,以及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告知约谈对象税务机关对申报收入不实行为的外籍人员,可根据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对有欠税行为的外籍人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阻止其出境;

  (二)询问约谈对象有关情况:

  1、姓名、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在华供职单位、职务、境外派遣单位;

  2、询问其境内、外收入明细金额、纳税情况;

  3、询问其境内住房地址、面积、房价等;

  4、询问与其同类情况的人员在所在国收入大致水平;

  5、询问所在国有关保险制度及个人享受的境内外各种保险;

  6、居住满5年的,询问其全球收入;

  7、询问其个人所得税是否由雇主承担;

  8、其他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需要进行询问的内容。

  (三)约谈对象陈述、举证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原因。

  (四)税务人员应对约谈内容保密,否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四、税收约谈的程序

  (一)约谈对象由主管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提出名单,填写《确定税收约谈对象申请表》,并报经分局长批准。

  (二)按照第一条的要求成立约谈小组,并明确各自分工。

  (三)约谈小组应做好约谈前的准备工作:

  1、外围调查了解收集相关资料:包括了解约谈对象近两年申报收入情况,查看相关资料;了解约谈对象境内住房、家庭收入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国收入大致水平;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国有关的保险制度及个人享受的境内外各种保险;了解境内外居住、工作实际情况;了解个人所得税是否由雇主负担。

  2、与约谈对象单位中方财务、劳资等相关人员交谈,宣传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

  3、初步确定约谈的重点、突破点。

  (四)约谈小组应提前十天向约谈对象送达《税收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主要内容,并告之约谈对象需携带下列资料参加约谈:

  1、中国境内机构和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工资薪金的原始凭证或雇主开具的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2、外籍人员向外国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票;

  3、境外有执照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4、外籍人员境内外各种补贴、保险证明。

  (五)约谈场所由约谈小组指定,约谈记录人员应由约谈小组人员担任。外籍人员如不能用中文进行交流,应有翻译人员陪同参与约谈。约谈过程应使用中文记录《税收约谈笔录》。约谈结束,约谈双方应在《税收约谈笔录》上签字。

  (六)对同一名纳税人可根据情况进行多次税收约谈。

  五、税收约谈结果的处理

  (一)约谈对象能够说明原因的,按实际申报情况纳税。

  (二)约谈对象主动说明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补缴税款。

  (三)约谈对象不配合税收约谈工作的,税务机关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核实其境外收入。

  (四)对欠缴税款的约谈对象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启动阻止出境程序。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情况的处理

  (一)约谈对象原则上应亲自参加约谈,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来约谈的,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税收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约谈对象进行税收约谈时,应当向组织税收约谈的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约谈对象签章的委托代理证明。

  (二)约谈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约谈的,可以事先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可以接受约谈的时间。

  七、约谈资料的归档

  税收约谈工作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约谈中的有关资料按照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119号)的规定进行归档。

  八、约谈前告之申报

  主管地税机关对外籍人员约谈前,可以按规定下发《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通知书》,通知其重新进行纳税申报,重新申报仍存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问题的,可再对其进行税收约谈。

  九、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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