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税政一[1994]5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厢式货车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7-03
摘要:由干作改装小客车之用的厢式货车,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小客车”的特点和功能,且改装简便易行,因此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对企业生的微型厢式车,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厢式货车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厦税政一[1994]57号     1994-07-03


税务各县、分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142号文和国税函发(1994 ) 303号有关消费税文件, 现将文件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由于痱子粉、爽身粉在实行新税制之前是单独设置子目征收增值税,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亦不征收消费税。

  二、[条款失效]对主要作改装小客车之用的厢式货车应视同小客车征收消费税。

  由干作改装小客车之用的厢式货车,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小客车”的特点和功能,且改装简便易行,因此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对企业生的微型厢式车,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三、[条款失效]根据《消费税税目注释》的规定,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