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9]1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24
摘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数据之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18号              2009-01-24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国税函[2008]1075号,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第(二)项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258号)附件4]的调整

  (一)填表说明第六条第3款“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二)填表说明第八条第1款“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三)填表说明第八条第2款“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四)填表说明第八条第3款“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五)填表说明第八条第4款调整为“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六)填表说明第九条中“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的填写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二、调整后一窗式比对规则

  (一)销项比对

  1.如纳税人具有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资格,则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2.如纳税人具有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资格,则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3、10、16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应与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金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二)进项比对

  1.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栏“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栏数据,应小于或等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金额、税额汇总数。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项“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项允许计算抵扣的金额及当期货运发票认证系统认证相符的货运发票金额数之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项“废旧物资发票金额”数据应小于或等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金额”数据。此项自2009年5月1日起取消。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5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栏数据,应等于“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的“税款金额”。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税额”,应等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3栏金额、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数据。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税额,应小于或等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项金额、税额及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税额之和。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数据之和。

  三、为实现机动车销售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一窗式比对,各基层局应将申报窗口计算机的注册表修改为:

  【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CTAIS20ZZS_JDCFPCHECKTYPE】=1

  【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CTAIS20ZZS_HZFPCHECKTYPE】=1

  四、根据《青岛市国税局关于调整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消费税纳税期限的通知》(青国税函[2009]4号),自2009年起,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期限由原来的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因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将在2009年4月份申报期启用,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启用的相关事宜市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附表市局已经统一安排印制,请各单位自行去印刷所领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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