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1998]4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5-14
摘要:年审自每年1月开始至5月底结束,1至3月份为税务机关组织年审宣传,动员培训和通告年审以及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准备时间(含委托中介机构所需验证时间);4月份为一般纳税人办理申请年审时间,5月份为税务机关进行年审审验,作出年审结论的时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8]49号        1998-05-14

  税屋提示——
  1.依据闽国税发[2010]5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闽国税发[2009]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21日起全文废止。
  4.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对销售额在标准以上,如存在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规定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年检,并责令纳税人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求,应再补办年审手续。如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在整改期间,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取消其进项税额抵扣权。”“第(三)款对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凡构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补充如下:

  一、对于上一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各地也应纳入年审范围。

  二、年审自每年1月开始至5月底结束,1至3月份为税务机关组织年审宣传,动员培训和通告年审以及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准备时间(含委托中介机构所需验证时间);4月份为一般纳税人办理申请年审时间,5月份为税务机关进行年审审验,作出年审结论的时间。

  三、一般纳税人的年审认定机关为县级国家税务局。在企业办理年审申请之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情况,按下列的项目,逐户提出情况初步审核报告书;

  (一)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

  (二)上一年度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入库税额、欠交税额、累计欠交税额和日常稽核情况;

  (三)会计核算(会计制度,帐簿结构,有无内部控制机制、核算方法和会计人员配备状况以及盘点制度等)是否健全,能否准确计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四)是否有偷税行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其他税务违章行为;

  (五)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安全,使用是否正确;

  (六)不构成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违章行为整改情况;

  (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出具的其他情况。

  有条件的地方,对上列第(三)项目,应由企业自行委托经县级国家税务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以确保公正。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专用章”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使用:“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由各地自行印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启用时,还需在“封三”加盖县级国家税务局印章。

  上述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从1997年度年审工作开始使用。

  五、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一般纳税人到主管征收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格式附后,由各地自行印制),一式三份,在填写完毕,签字盖章后,除附上《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供税务机关查验:

  1、《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4、专用发票管理员合格证书复印件;

  5、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主管征收机关对企业申报年审资料(包括中介机构出具验证报告书)进行审核、查验证件,提出初步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年审认定机关审批。

  (三)县级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申报年审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初步意见进行复审,作出年审结论。

  六、年审结论包括年审合格,限期整改和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对年审合格的,并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加盖“××(市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专用章”戳记,据以作为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和购买专用发票的主要依据。

  (二)[条款废止]对销售额在标准以上,如存在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规定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年检,并责令纳税人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达要求,应再补办年审手续。如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在整改期间,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取消其进项税额抵扣权。

  (三)[条款废止]对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凡构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七、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其年销售额,应按其实际经营月份销售额换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或限额的。

  八、一般纳税人资格一经取消,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对销售额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原一般纳税人经税务部门审核决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原核定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或“留抵税额”,应作转入存货成本的财务处理,期初存货或“留抵税额”已不再保留。

  十、对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取消资格后,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经审核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次月起,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征税。

  十一、属于年审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过时限不向当地国税征收机关申请年审的,停止专用发票使用权和进项税额抵扣权,按规定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购买薄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十二、年审制度是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是国税部门监督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手段,是了解企业经营活动情况的途径之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切实做奸这项工作。年审结束后,各县级国家税务局认真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格式附后)做好年审总结,并根据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各地市年审总结和年审统计表于六月十日前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以上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