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6]14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应急预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17
摘要:为保障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因“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联合办证系统”)出现故障, 导致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不能实现,影响其它税收业务的进行,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订本应急预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应急预案

鲁国税发[2006]146号         2006-09-17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保障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因“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联合办证系统”)出现故障, 导致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不能实现,影响其它税收业务的进行,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订本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保证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正常运行的常备措施,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顺畅流转。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出现以下情况时,启用应急预案。

  (一)联合办证系统发生故障,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无法通过系统及时传递。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任何一方综合征管系统因调整、升级,造成联合办证系统不能正常发送、接收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

  (三)联合办证系统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升级调整,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无法及时传递。

  (四)出现停电、网络中断、硬件设备故障等情况。

  二、应急状态业务处理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出现以上情形之一时,要按以下要求进行业务处理:

  (一)申请的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按规定受理、审核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及时将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录入本部门的综合征管系统。

  (二)纸质资料的传递

  受理税务机关要及时将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并及时传递到对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基层分局管辖范围相互对应明确的,纳税人纸质资料应直接传递到接收方基层分局;主管基层分局相互对应不明确的,纳税人纸质资料要集中到受理方的县(市、区)局,然后及时传递到接收方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交叉,主管税务机关对应不明确的,纳税人纸质资料应先由受理方县(市、区)局集中到受理方市级税务机关,然后再传递到接收方市级税务机关。

  接收方市或县(市、区)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和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及时将纸质资料传递到主管基层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资料传递具体传递时限原则上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确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传递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备案后,可适当延长。

  (三)纸质资料交接手续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交换纳税人税务登记纸质资料时,要逐户制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料交接单》(附件1)、按天制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料交接汇总清单》(附件2,其它业务比照本清单自行制作),登记传递纸质资料种类、数量等,在交换时要经双方当场清点、签字,明确责任。换证期间,受理方税务机关要将对方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收缴,一并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各级设置专人负责纳税人税务登记纸质资料的传递、接收,并将纸质资料交换地点、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对方予以备案。

  (四)接收方纳税人登记信息的录入

  基层税务局收到纸质资料后,要于收到纸质资料的当天,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纸质资料,在本部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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