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1]13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6-13
摘要: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堵塞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漏洞,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133号       2001-06-13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堵塞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漏洞,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三日

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出口退(免)税的日常检查,强化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堵塞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漏洞,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检查是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和所退(免)税款的准确性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它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手段,是正确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检查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的检查;

  2、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疑点的落实;

  3、出口企业的经营方式(自营或代理)是否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

  4、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是否为企业自产货物;

  5、出口退(免)税审批中计算机审核疑点的检查落实;

  6、出口企业出口业务的帐务处理是否正确;

  7、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退(免)税是否规范;

  8、出口增减变化幅度、出口金额、出口敏感货物、报关口岸、换汇成本、出口从敏感地区购进货物等有无异常;

  9、其他有关出口退(免)税异常情况的落实。

  第五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检查应根据工作需要按计划进行,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指标的分析于季度、半年、年度终了后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六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检查按以下方法进行:

  1、对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的检查。主要通过审核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明,结合企业的性质,审查企业是否具备出口退(免)税资格及所采取的退税形式是否正确。

  2、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疑点的检查。主要是根据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资料和电子信息的比对情况,采取发函或实地调查的方式落实。

  3、对外贸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检查。主要通过对其帐务处理和资金流向的检查确定其是否存在借权挂靠或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等违反政策的行为。

  4、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否是自产货物的检查。主要通过对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有关会计科目的检查,确定其有无出口超过规定范围的非自产货物办理退(免)税的行为。

  5、对出口退(免)税审批中未通过计算机审核的检查。主要是通过对计算机审核中出现的“”、“W”、“E”三个级别的出口业务的分析,对发现疑点但能够按规定进行调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不能进行调整的应认真调查核实。

  6、对出口企业出口业务账务处理的检查。主要通过检查其帐务处理,确定出口业务所需资金的流向是否与出口货物的购销情况一致,出口退税额是否计入有关的会计科目,有无异常现象。

  7、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退(免)税的检查。主要通过检查出口企业是否按出口退(免)税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是否及时填报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对应抵扣税款是否及时办理了抵扣手续。

  8、对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免税的检查。主要通过检查出口企业有无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及时到退税管理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9、对出口增减变化和出口金额的检查。主要是根据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确定出口额增减变化异常的企业名单,然后通过深入企业对其业务往来和有关帐务的检查,分析增减变化的原因。

  10、对出口敏感货物的检查。主要是根据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对企业出口敏感货物的会计处理和供货企业的征税情况进行检查,确定企业出口敏感货物的真实性。

  11、对报关口岸的检查。主要是根据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分析其报关时间和供货企业是否相对集中,货物是否属于敏感货物,确定其真实性。

  12、对换汇成本的检查。主要通过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中进项发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额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换汇成本是否低于规定的下限或高于规定的上限,有无异常。

  13、出口从敏感地区购进货物的检查。主要是根据出口企业申报的进货数据和专用缴款书的电子信息,分析在一定时期内出口企业从敏感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的总量,通过发函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落实出口货物的征税和资金结算情况,确定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审查有无骗税嫌疑。

  第七条 出口退(免)税日常检查的实施。

  一、确定检查对象

  根据日常检查的内容和具体工作需要,通过日常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和有关出口信息指标的分析评估确定日常检查的对象,然后按照第六条所规定的方法,组织实施日常检查。

  二、日常检查信息的采集与资料的整理

  1、日常检查信息的采集可通过对电子信息的筛选与摘录进行,所采集的信息应填制《出口货物退(免)税主要指标分析单》(见附件一)和《计算机审核疑点分析单》(见附件二)。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对疑点较大的需到出口企业实地调查或采取到与有关部门落实等方法进行。

  2、到出口企业实地调查,应填写《出口货物调查核实通知》(见附件三),通过采取核实企业的业务往来和帐务处理等形式来进行;到有关部门落实可采取记录或取得证明等形式来进行。对所取得的资料要归类整理,妥善保管,作为对问题分析处理的依据。

  3、对有关资料的取得要遵循实事求是、简单明了、准确可靠和依法取得的原则;有关信息的采集需要按法定程序办理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分析定性

  1、对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定性,要遵循依据准确、客观公正、事实清楚、定性适当的原则,定性结论要简明扼要,表达准确,符合实际。

  2、对分析定性意见,要填制《出口退税日常检查定性分析单》(见附件四),并经调查人员和有关领导签字。

  3、对定性有问题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进一步核查;对定性无问题的,归档备查。

  第八条 出口退税日常检查是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把日常检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日常检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以利于加强各市之间的信息交流。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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