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9]44号 2009-2-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的按月度或季度的预缴情况,包括上年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及实际利润的变化情况,按照《通知》要求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并做好分析预测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确定企业采用按月度或季度预缴申报方式,在年初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前进行核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三、各市对此项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省局将对各市落实《通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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