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9-01
摘要:以生牛乳为原料生产的调制乳产品,当蛋白质≥2.3g/100g时,耗用生牛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0.847;当蛋白质<2.3g/100g时,耗用生牛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蛋白质含量÷2.9)×1.06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2016-09-0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条款废止。
  2.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修改为:“纳税人新增上述核定扣除产品,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进行审定。”,并自2017年3月30日起执行。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对下列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事项公告如下:

  一、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一)[条款废止]三级棉籽油

  以棉籽为原料生产的三级棉籽油耗用棉籽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7.69,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浮动标准,上浮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对应的棉粕、棉壳、短绒等副产品的单耗,应根据实际数据,按照投入出产法确定,使三级棉籽油、棉粕、棉壳等产品投入产出率(即1除以扣除标准)之和不得高于100%。

  (二)牛乳粉

  1.全脂牛乳粉

  全脂牛乳粉:仅以生牛乳为原料,经浓缩、干燥制成的粉状产品。

  以生牛乳为原料生产的全脂牛乳粉耗用生牛乳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8.39,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浮动标准,上浮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

  2.脱脂牛乳粉

  脱脂牛乳粉:仅以生牛乳为原料,经分离脂肪、浓缩、干燥制成的粉状产品。

  以生牛乳为原料生产的脱脂牛乳粉耗用生牛乳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由新疆国税局进行个案批复。

  3.以生牛乳为原料生产的其他牛乳粉耗用生牛乳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

  (1-非生牛乳原料重量占乳粉成品重量比例)×当地全脂牛乳粉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生产企业应将产品配方中非生牛乳原料重量占乳粉成品重量比例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调制乳

  调制乳:以不低于80%的生牛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采用适当的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

  以生牛乳为原料生产的调制乳产品,当蛋白质≥2.3g/100g时,耗用生牛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0.847;当蛋白质<2.3g/100g时,耗用生牛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蛋白质含量÷2.9)×1.068

  生产企业应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中蛋白质含量检测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含乳饮料

  含乳饮料:以生牛乳或乳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或未经发酵),加入饮用水及适量辅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

  以生牛乳为原料生产的乳饮料产品,当蛋白质≥1g/100g时,耗用生牛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0.368;当蛋白质<1g/100g时,耗用生牛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蛋白质含量÷2.9)×1.068

  生产企业应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中蛋白质含量检测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发酵牛乳

  风味发酵乳:以80%以上生牛乳或乳粉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经杀菌、发酵后ph值降低,发酵前或后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果蔬、谷物等制成的产品。

  以生牛乳为原料生产的风味发酵乳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0.847。

  发酵乳:以生牛乳或乳粉为原料,经杀菌、发酵后制成的ph值降低的产品。

  以生牛乳为原料生产的发酵乳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0.950。

  二、[条款修订]对纳税人新增上述核定扣除产品,各地可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进行核定,由各地、州、市国税局初审后上报区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批。

  【税屋提示——第二条修改为:“纳税人新增上述核定扣除产品,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进行审定。”,并自2017年3月30日起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疆国税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函[2013]284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1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