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01]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1-28
摘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搞好行政审批制度化建设,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及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机关作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新形势的重要举措。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1]39号               2001-11-2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

  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会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本市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下一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是:各行政机关在继续贯彻落实好各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权力与监督的制衡机制,实现审批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为保证顺利实现这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要求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搞好行政审批制度化建设,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及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机关作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新形势的重要举措。自去年年初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本市大力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减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简化审批程序的制度创新,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推行“一站式办公”、互联审批、全日制对外办公、电子政务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有一定的制度基础,但比较薄弱或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审批程序的设置上,从行政机关自身角度考虑多,为当事人考虑少;审批条件和标准不够具体、明确,有的用语含糊,随意设定附加条件;审批权限习惯于依行政层级设定,层层经手审批,却没有相应的责任规定;审批程序普遍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有效的责任追究办法等等,严重影响政府职能和机关作风的转变,影响投资环境的改善,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入WTO之后,加强行政审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已经成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国家公务员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责任和义务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合理合法、简便规范、科学严谨的行政审批程序及其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行政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二、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主要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审批程序有法律规定的,要加以细化,便于实际操作;没有法定程序的,要从实际出发,依法合理制定。审批条件和标准必须依法明确规定,有多少就规定多少,不得有不确定的内容。法律条款对审批条件和标准规定原则性较强的,行政机关必须结合实际加以明确,但不能超出该审批事项所必需的合理限度。依法规定并公开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不得随意增加其他条件或限制。

  (二)精简效能原则。完善的审批程序是正确、合理行使审批权的保证。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和岗位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和改善管理,强化服务,提高效率。要根据审批事项的重要程度、审批的难易程度和权限的大小,确定审批程序的繁简。审批程序繁简必须方便当事人,并规定合理时限。要改进审批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互联审批、主办部门负责制等,提高工作效率。

  (三)权责统一原则。要实行审批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及审批人审批权时,规定其相应的审批责任,明确行政审批每一环节的权限和责任,做到责任到岗,权责一致。对于审批事项审批后的监督也要实行监督责任制,明确规定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赋予监督部门和人员依法监督权,并规定其相应的监督责任。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公开透明原则。要从本部门的实际和审批事项的特点出发,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要让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但需要择优审批的,应当在程序中规定以集体讨论、听证会、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选择,不能由个人擅自决定,搞“暗箱操作”。除按国家保密规定应予保密的内容外,行政审批的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包括所有涉及审批所必需的申请条件或材料、受理部门、收费标准及其他程序性规定等,都应当在办公地点、政府网站上公开。对外公开的内容要与审批制度规定和实际的审批办法保持一致性。凡是公开的,必须严格执行;凡是未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不得在审批过程中随意解释或另外附加条件。

  (五)监督制衡原则。要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行政审批的监督制衡机制。要赋予监督相应的权力,有效地制约审批权力的行使;要区分具体的审批责任和对审批行为的监督责任,在监督审批之间形成科学的制衡关系;既要使各方监督有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形成系统的、有机的整体,形成合力。要真正体现有审批则有监督,有过失或过错则有追究。要把责任追究纳入监督制衡机制之中并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加以规范。责任追究要与国家公务员考核相结合,与执纪监督相结合。

  三、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基本要求: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要根据审批工作的实际需要,并考虑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审批的客观要求。市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决定的新的程序规定必须得到体现。

  主要内容:要规定每个审批事项的审批环节,规定每个环节的审批标准或条件、责任、权限、时限等。

  (一)规范每个审批事项的每个审批环节。要根据审批事项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审批事项重要或复杂程度的不同,对本部门的每个审批事项分为简单、一般和特殊的程序性规定。对那些标准明确、条件简单的审批事项,执行“简易程序”,只一人受理并审定;对于一般的审批事项,执行“一般程序”,经过受理、审定,或受理、审核、审定这样两个或三个环节;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有限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经营、涉外领域及其他领域的较重大、复杂的审批事项,执行“特殊程序”,在受理、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其特殊性不同,需要相应增加集体讨论、听证会、检测验收、实地核查等不同的形式,最后再予以审定。

  (二)规定每个审批环节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等要素。要按审批程序中的受理、审核或集体讨论或听证会或检测验收或实地核查、审定等审批环节,规定相应不同的标准、条件、责任、权限、时限。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审批标准,包括受理标准、审核标准、检测或实地核查标准、审定标准等。其中,受理标准是最基本的标准,应当是行政机关依法确定的标准或条件,其他的审核、集体讨论或听证会或检测验收或实地核查、审定等环节都是对受理所规定的标准或条件的真实性、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优劣性进行分析、鉴别、确认,不得在受理标准之外另附加条件。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审批责任即审批岗位的具体职责,以及审批的对象、范围、规模,要责任到人。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审批权限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职权,以及相应可采取的措施。要依照法定授权的原则规定相应的权限。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时限。每个审批事项要有总的时限,要把审批事项的总时限分配到不同审批环节,各个环节时限之和不得超过总时限。

  为有利于监督检查,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行政审批的程序性规定制定出实际审批过程中使用的审批表、一次性告知文书处理单等,审批表应明确规定每个环节的收件时间、移交时间、处理意见和责任人签字等内容。

  四、制定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各行政机关要制定出机关内部的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追究什么、追究谁、谁来追究、如何追究等内容,要从制度、机制上准确及时、宽严得当地惩处违规违纪行为,真正把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一)明确规定需要责任追究的过失行为或违纪行为。要根据行政审批的程序性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哪些行为是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过失行为或违纪行为。要对负有审批责任、监督责任及审批后监督管理责任的各个方面可能出现的过失行为或违纪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要明确规定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要明确规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二)建立实施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制度。要明确监督部门和监督岗位,并明确其监督部门和监督岗位的监督责任;要赋予监督部门和监督岗位与履行职责相应的监督权力,以及其责任追究办法。

  要加强审批过程中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的岗位监督,加强机关内部上一级领导对下一级领导的层级监督,加强人事部门对业务部门的考核监督,加强监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同时要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要根据不同审批事项的重要程度相应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措施。要明确规定每个审批事项经审定后原件回复申请人,复制件报上一级监督检查。上一级负有监督责任,应按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逐件检查,也可以抽查,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则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派驻监察机构要把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作为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必须对重要的审批事项制定出立项检查计划,有计划地开展立项检查;同时受理群众投诉。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拓宽投诉举报渠道,维护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三)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方法。根据责任人过错过失行为的性质不同以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主要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行政告诫、纪律处分等。要把责任追究与考核国家公务员执行纪律相结合。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方面的纪律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起草,报市政府批准后,各行政机关认真执行。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步骤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较复杂、工作难度大;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机制,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并取得实效,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专项工作组,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行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协调,各部门的法制、人事和监察有关人员参与。

  按照本市统一部署,各行政机关要在12月底前制定出本部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连同本部门相应的公示内容以及审批表,经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并报市政府审定。各部门的具体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于2002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作为政府部门审批工作的操作执行依据和考核监督责任追究的依据,也是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和接受社会监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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