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06]6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29
摘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销售地税务机关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加盖公章后,再由纳税人返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6]62号     2006-04-29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收执法文书的印制

  (一)《发票领购簿》及其内芯由省局统一印制,其他执法文书由各市、州、地局自行安排印制。

  (二)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的下列税收执法文书,在印制时应同时编印使用说明: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总局已确定税收执法文书联次的,遵照总局的规定执行;总局未确定税收执法文书联次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下列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代开发票申请表》、《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销售地税务机关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加盖公章后,再由纳税人返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

  (三)《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一式四份:初审税务机关、复审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一份交纳税人。

  (四)《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一式三份:作出决定的部门、发票发售部门各留存一份,一份交纳税人。

  (五)《发票换票证》一式二份:一份存根联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三、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法规、稽查部门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密切配合,加强对税收执法文书的业务指导,共同做好税收执法文书的规范使用工作。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法规处、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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