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5]125号 湖北省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07
摘要:凡需领取《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学校,初次领取“证明”时,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联系方式、以及印章或者专用证明印章,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方可领取证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鄂国税发[2005]125号         2005-11-7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湖北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和《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中心支行请将此文件转发给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义务教育学校的登记

  (一)凡需领取《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学校,初次领取“证明”时,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联系方式、以及印章或者专用证明印章,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方可领取证明。

  对应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学校,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先补办税务登记,再领取“证明”。

  (二)已领取“证明”的学校,税务登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办理“证明”的变更和缴销手续。

  二、“证明”的领取、发放及保管

  (一)“证明”的领取数量每次不得超过在校学生的10%。

  (二)“证明”领取时,需将上次“证明”发放清单(见附件)及“证明”第一联和作废“证明”(一至三联)一并交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经审核完整无误后,再发放“证明”。

  (三)“证明”第一联学校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保管。

  (四)“证明”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其它事项

  (一)学校应于每年新生入学后,将新生名册(见附件)及转学、退学、毕业学生名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否则不得继续领取“证明”。

  (二)非义务教育学校今年登记时,需要附送在校学生名册,并附已按原规定开出证明学生名单。

  四、信息交换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证明”使用的管理,建立信息交换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对储蓄机构申报时报送的“证明”第三联原件要完整保管,对不在本辖区管理的学校开具的“证明”,应将第三联复印送本市州局,由本市州局送学校所在地市州局,学校在外省的,由本市州局报送省局。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与储蓄机构、学校进行“证明”使用情况的核对,定期进行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上级联系。

  附件1: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2:证明发放清单

  附件3:学生名册单

  附件4: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教育厅

20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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