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政办字[2016]16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2-27
摘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6日。此前出台的政策如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另行规定的除外。《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64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潍政办字[2016]162号      2016-12-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构建更加优惠的政策体系,打造更具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产业,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我市金融产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金融资源投向实体经济

  1.通过合资、合伙等方式与金融、社会资本组建现代产业基金,不断充实政府引导基金规模,力争2020年规模达到200亿元。突出新兴产业培育、科技创新、现代服务业发展、品牌农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等五大领域,将产业园区、公共平台、高新技术龙头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作为支持重点,引导现代产业基金围绕现代产业体系进行股权、债权、担保和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的组合投入。

  2.支持潍坊市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合作,利用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种模式收购和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降低银行经营风险、优化区域金融生态。根据市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开展情况,适时进行增资扩股,扩大业务规模。

  3.对小微企业贷款年度增幅超过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财政给予其小微企业贷款超过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幅以上部分1%的风险补偿。

  4.给予新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

  5.按照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长超过13%以上部分2%的标准,给予其奖励。

  6.鼓励由大户带动农户对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实质性资本注入,市县两级财政部门通过产业投资基金或支农支出安排资金参股等方式,将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打造成兼具资金互助功能与满足市场融资条件的市场化主体。

  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和新兴业态发展

  7.对在我市范围内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单项业务总部、地区性总部、一级分行(分公司)或外资银行市级分支机构,自设立起3年内给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助。对购买、租赁办公场所的,分别给予500元/m的购房补贴或3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贴。每家机构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8.对在我市辖区内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且投资我市企业占其投资总额70%以上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等范畴的股权投资机构),3年内给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助。对购买、租赁办公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500元/m的购房补贴或3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贴。每家机构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9.对在我市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农村保险互助机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等各类新兴金融业态及金融服务机构,自成立起3年内给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助。

  10.对在我市新设立的金融属性权益类要素交易场所,由省政府审批设立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经国家部委同意,名称带“交易所”字样的,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

  11.对在我市新设立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起3年内给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助。

  12.支持已经设立的再担保公司开展“助保贷”业务。建立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担保业务出现损失时,由政府、银行、再担保公司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部分,市财政每年按照不超过融资担保总额1%的比例筹集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通过增资扩股、资源置换、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等方式,推动市再担保公司进一步增强担保服务能力。

  1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推动每个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至少发展1家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升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整体实力。

  三、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

  14.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流程、风险控制和机构等方面的创新,对金融机构自主开发和创新推出的在全国、全省具有原创性或较大影响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的创新成果,以及申请上级行(公司)在我市进行试点且综合效益显著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经金融机构申报后,按照我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给予一定奖励。

  15.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试点,对保险机构在中小科技企业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过程中提供的各类产品研发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和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险种,自开展业务起3年内给予科技保险保费收入20%的补贴。

  16.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对股权众筹平台、交易平台等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经监管部门考核认定社会效益显著的,通过市级以上产业投资基金以参股方式予以扶持,并按规定为其提供相关征信、身份认证等资信服务。

  17.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其地方税收贡献、贷款规模、存贷比等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优化金融产业发展环境

  18.市级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购买服务,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等媒体,进行金融知识、金融创新、投资理财和金融风险防控等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常态化的教育普及机制,培养社会公众金融理念和金融意识。

  19.在条件成熟时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向全国性大型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购买相关大数据信息,嵌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系统,为我市相关交易平台提供资信服务。

  20.对在我市设立且业务规模大、贡献突出的金融、投资类机构,视情况给予特定的扶持政策。

  本意见各项奖励、补助所需资金,除明确由市级承担的外,市、区按5:5分担,各县市自行负担。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6日。此前出台的政策如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另行规定的除外。《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64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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