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税一[1994]2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05
摘要:现将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税明电[1993]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供电局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交纳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一[1994]2号        1994-01-05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山东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税明电[1993]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供电局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交纳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但销售给用户的电力产品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税率计算填写增值税税额。

  附件:国税明电[1993]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