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6]6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06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发[2006]67号       2006-04-06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地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尽快掌握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做好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的税收征管工作。

  二、要认真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确保企业按时、准确、足额申报纳税。

  三、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规定的框架内研究制定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消费税管理工作质量。对贯彻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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