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会协[2001]47号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江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30
摘要:本办法不代替或免除主管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应给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江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会协[2001]47号      2001-10-30

各设区市注协、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现将《江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强化行业的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制止和惩戒各种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规定。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必须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事务所未建立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或建立后未有效执行的;

  (二)承接业务未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的内容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条款的;

  (三)在业务约定书、业务报告等文书上未加盖事务所公章却使用其他业务专用章的;

  (四)未执行必要审验程序、未获取必要的证据却出具报告的;

  (五)业务报告没有按照财政部财会[2001]1035号文件规定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亲笔签名和盖章的;

  (六)注册会计师对未经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并在相关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七)注册会计师年检未获通过或已注销注册而继续以注册会计师名义执业的;

  (八)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鉴证、虚假报告、虚假证明的;(九)事务所未建立严格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的保管未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规定执行的;(十)其他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不得有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凭借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权力和影响,垄断或变相垄断一个行业、部门或地区相关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他人以本所的名义承接、承办业务或本所以其他所的名义承接、承办业务的;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抢夺市场为目的,降低收费标准招揽业务的;(四)在约定的收费金额之外向客户索要其他报酬或好处的;(五)向非联合执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支付业务收入分成、业务介绍费、佣金、报销发票的;

  (六)采取利诱或欺诈客户、直接或间接胁迫客户等方式招揽业务的;

  (七)擅自在工商注册大厅、办税大厅、办证中心等场所设立业务联系点的;

  (八)对事务所执业能力作夸大、不符合事实的宣传的;

  (九)故意诽谤、诬告、威胁或报复其他同行、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或行业管理人员的;(十)未经注册会计师本人同意而以其名义出具业务报告的;

  (十一)违规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阻挠注协和监督机构依法进行调查、监管的;

  (十二)拒不改正错误,拒绝执行惩戒决定的;(十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事务所应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会计法规,规范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事务所设立后资本未实际到位、出资人抽逃出资或变相抽资的;

  (二)内部分配混乱,对部门或员工收入、费用实行承包或搞收入分成的;

  (三)会计核算不真实,未将业务收入纳入本单位帐户集中统一核算或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的;

  (四)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或擅自挪用职业风险基金的;(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遵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注册会计师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并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时的;

  (二)事务所限制或者阻止注册会计师参加后续教育的;(三)限制从业人员传阅、学习行业内重要文件、执业准则及相关信息资料的;(四)其他违反有关后续教育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遵守注册管理、事务所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用虚假材料骗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事务所及各种形式分支机构的;

  (三)注册会计师未按行业管理规定将人事档案托管到指定的人才交流中心或以虚假材料骗取注册会计师注册的;

  (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后股东(合伙人)未专职在事务所执业的;

  (五)未经股东会和合伙人会议的同意,私自变更股权的;(六)未报经省财政厅批准擅自变更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七)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发起人、出资人)、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章程的变更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的;(八)事务所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

  (九)注册会计师在办妥转所手续前在其他事务所以注册会计师名义出具报告的;

  (十)事务所没有正当理由限制或阻止注册会计师转所的;

  (十一)其他违反注册管理、事务所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必须恪尽职守,依法履行各项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事务所章程等规定,不履行其职责的;(二)未获得相应的授权,在事务所发展规划、财务管理、薪酬制度、人事变动等重大决策上不事先取得董事会、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批准,擅自作出决定的;

  (三)不向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四)不按规定主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擅自否决或拒不执行会议决议的;

  (五)不接受其他董事、股东(合伙人)、监事及员工监督的;(六)其他违反事务所章程等行为。

  第九条 惩戒的种类

  对注册会计师、主任会计师的惩戒种类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责令书面检讨;

  (三)强制培训;

  (四)行业内通报批评;

  (五)暂缓通过年检;

  (六)在新闻媒介上公开曝光;

  (七)撤销注册。对事务所的惩戒种类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责令书面检讨;

  (三)责令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四)行业内通报批评;

  (五)暂缓通过年检;

  (六)在新闻媒介上公开曝光。

  第十条 事务所违反第三条(一)、(二)、(九)款,第五条(二)、(四)款,第六条(二)、(三)款,第七条(八)、(十)款的,对事务所谈话提醒。主任会计师违反第八条(一)至(三)款的,对主任会计师谈话提醒。事务所违反第三条(三)款,第四条(一)、(二)、(三)、(五)、(七)款,第五条(三)款的,对事务所责令书面检讨。主任会计师违反第八条(四)、(五)款的,对主任会计师责令书面检讨。事务所违反第四条(八)款,第五条(一)款,第七条(五)、(七)款的,对事务所责令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第三条(五)款,第四条(四)、(六)、(十),第七条(六)款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违反第三条(四)、(六)款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强制培训;违反第四条(九)款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责令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违反第四条(十一)、(十二)款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并予以暂缓通过年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第六条(一)款,第七条(四)、(九)款的,予以暂缓通过年检。注册会计师违反第七条(三)款的,予以撤消注册;违反第三条(八)款的,予以撤销注册并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新闻媒体曝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第三条(七)款,第七条(一)、(二)款的,予以新闻媒体曝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第三条(十)款、第四条(十三)款、第五条(五)款、第六条(四)款、第七条(十一)款的,主任会计师违反第八条(六)款的,视其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发生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八条所列两种(含)以上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八条所列行为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八条所列行为的,性质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因违规问题受到惩戒,该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他有关人员负有相应责任的,应同时给予惩戒。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除“撤销注册”、“暂缓通过年检”外的惩戒。

  第十四条 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强制培训”所需费用和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新闻媒介上公开曝光”的费用由有关事务所承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资产评估事务所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同类违规问题的惩戒。

  第十六条 省外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江西省境内的执业行为受本办法约束。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不代替或免除主管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应给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