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计[2005]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17
摘要:凡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除外,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每年必须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计[2005]3号       2005-3-17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修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津政令第81号)的规定以及津政纪[2004]31号会议纪要的要求,经与市残联研究,现就地税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的标准和期限

  1、代征的范围。凡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除外,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每年必须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代征金额的核定。各地税分局根据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供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金额,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其出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并送主管地税分局免征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职工人数和残疾人职工情况的,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掌握的情况,通知主管地税分局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代征的期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集中征收。

  二、代征的管理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局将统一编制软件,在“津税系统”中增加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功能,各征收部门在征收各项税款时,根据系统提示进行代征。

  三、税收票证的使用和入库各地税分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预算科目编码为8704,预算科目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预算级次为“市级”,收款国库为各地税分局对应的支库,税款(费)所属时期为应征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加盖征税专用章和入库级次章(规格为:对角线长分别为5cm和2.5cm,边宽0.1cm),由缴款单位向开户银行缴纳。各支库在收到该缴款书时,按照规定的级次和科目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各地税分局计会部门以国库转来的缴款书“回执联”为依据进行销号,按规定与国库对账,并按月单独装订成册,封面上标注入库所属时期和累计代征收入。将逾期应缴而未缴纳单位的名单转交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催缴。

  四、做好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宣传工作。市局将联合市残联向社会登报公告,各地税分局也要与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在办税服务厅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告。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0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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