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流[1999]3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01
摘要:为适应我省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市、地区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方便纳税人又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9]36号             1999-06-01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已以鲁国税流[1999]12号文转发给你们,为适应我省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市、地区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方便纳税人又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表样统一印制管理,于1999年7月1日起纳税人正式启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同时停止使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应由纳税人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全份各联一次复写或打印,并做到填开规范、内容真实、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四、修订、健全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完善税制,规范管理,是保证增值税税制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在组织、管理、培训、宣传等方面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对培训工作应分别国税部门和纳税企业两部分进行,各地要在6月底以前对纳税单位的办税人员全部培训一次。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备查资料”中加“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运费普通发票”(复印件)和“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三项。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对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需要确定。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中“货物名称”栏按国家税务局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如果生产、经营货物品种超过三项的,应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填报,但必须同时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货物分类口径填列“货物清单”。

  七、《货物清单》、《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按照总局的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确定和印制,并向纳税人提出具体的填报要求。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录入器电子申报方式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87号通知及省局补充规定执行;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6月底前省局将完成防伪税控系统和征管软件接口问题。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信息中心、征管等部门的协调,确保把此项工作做好。

  九、有关填表说明

  1、本申报表“税款缴纳”项中的指标内容全部不涉及查补的税款。

  2、本申报表中第30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为上期申报的第33项的数,包括新欠和陈欠税款。

  3、申报表第31项“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所属期内缴纳的除查补之外的税款,含清理的陈欠、新欠、本期应纳税额预缴的税款。

  4、申报表第34项“欠缴税额”为34=33-35,如33-35<0(多缴)则34=0< p="">

  5、申报表中“本年累计数”含上年12月份实现的数据。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中“销项”栏中的“销售额”本月数与“税额”本月数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销项发票”栏中的“金额”与“税额”完全一致。实行“分期收款”结算的企业,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分次开具发票。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销项发票”所有栏次中的“金额”,都是不含税金额。

  8、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内容,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销项发票”空白栏内填写。

  十、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一、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其他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6月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