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流一[1997]9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1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对以返利名义取得的实物,凡对外销售或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征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7]95号       1997-12-11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对以返利名义取得的实物,凡对外销售或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征税;挪作他用的按取得时的价格计算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无论购销行为发生时间早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际取得的返还资金均应按规定计征增值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