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5]51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05
摘要: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原来由市(州)局审批印制的各类通用裁剪版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权上收,由省局集中印制,发票更名为“湖南省货物销售裁剪发票”、“湖南省加工修理修配裁剪发票”。 各市(州)批印的各类通用裁剪发票只能使用到2006年3月30日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5]510号        2005-09-05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功能,遏制和打击制售贩卖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就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重新划分省、市(州)局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权限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原来由市(州)局审批印制的各类通用裁剪版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权上收,由省局集中印制,发票更名为“湖南省货物销售裁剪发票”、“湖南省加工修理修配裁剪发票”。 各市(州)批印的各类通用裁剪发票只能使用到2006年3月30日止。

  各市(州)应合理制定以上各类发票的印制计划,避免造成浪费。同时,在2005年9月30日前,将2006年上半年以上各类发票的印制计划上报省局。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湖南省粮食销售发票》、《湖南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湖南省粮食收购发票》、《湖南省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统一发票》和各类税控收款机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

  (三)从2005年10月1日起,将电脑版企业衔头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权下放到各市(州)局,由市(州)局审批后到经省局批准的具备电脑版普通发票印制条件的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印制。

  (四)普通发票印制厂家的承印范围由省局统一确定。未经省局批准,普通发票承印厂家不得擅自超出省局规定的范围承接发票印制业务。

  (五)市、州局批印的各类普通发票,原则上由本市(州)所在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负责印制,也可以根据各承印厂家的印制范围、印制质量、印制价格、服务态度等情况就近选择本省其他市州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印制普通发票。

  (六)纳税人自印的发票销货清单不编制代码、不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

  二、规范和完善普通发票的防伪功能

  (一)普通发票“监制章”的印制要求。

  1、省局印制的普通发票套印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制章”;市(州)局批印的普通发票套印市(州)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制章”。取消县(市、区)局普通发票“监制章”。

  2、发票“监制章”的印制颜色为红色防伪油墨,外圈为红色线条,内圈为“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HNSGJSWJJZ)”或“(XX)S(Z)GJSWJJZ”简称的大写拼音字母组成的线条,其他文字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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