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9]11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27
摘要:卷烟生产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且卷烟销售价格调高的,在按差额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票面上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后应加注“(补差价)”字样,数量仍按原销售数量填写,单价、销售额及税额均按差价部分填写。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117号           2009-05-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督促卷烟工业企业(包括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及其所属各卷烟生产点,下同)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国税发[2007]1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今年5月份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且销售价格发生调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工作。凡当月销售给卷烟批发企业的卷烟发生销售价格变动的,必须于5月底前按照规定,采取分卷烟批发企业、分卷烟品种规格汇总开具的方式,进行重新开具或补开、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因特殊情况当月无法重新开具或补开、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卷烟生产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国税机关,认真做好信息记录,并在收到通知单后及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调整后的价格换开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卷烟生产企业因卷烟销售价格发生调整而重新开具和补开、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必须确保及时、足额供应。

  二、卷烟生产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且卷烟销售价格调高的,在按差额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票面上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后应加注“(补差价)”字样,数量仍按原销售数量填写,单价、销售额及税额均按差价部分填写。进行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其按差额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数量不作为卷烟定额消费税的计税基础,也不反映在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数量”相关栏目。

  三、鉴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时间紧,5月底前卷烟工业企业确实无法重新开具或补开、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5月份所属期的卷烟消费税由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按照调整后的卷烟计税价格统一计算、分配后申报缴纳;5月份所属期的卷烟增值税则暂按现有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其因销售价格调整而产生的增值税额差额,则在重新开具或补开、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并入6月份所属期进行申报缴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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