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稽[1995]5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1-17
摘要: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和税收会计改革的需要,提高征管水平,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根据税法规定,省局制定了《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修订完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稽[1995]55号      1995-11-17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省税校: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和税收会计改革的需要,提高征管水平,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根据税法规定,省局制定了《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修订完善。

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暂行规定

  为方便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明确纳税申报程序,适应税收会计改革和征管改革的要求,提高地税征管效率,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纳税申报人

  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收(费、金)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包括已享受减税、免税政策优惠的纳税人(税法条例细则规定免税的纳税人除外)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某一时期内未实现应纳税(费、金)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本规定的纳税申报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自行或指定专人(称为办税员)负责办理纳税申报等办税工作。办税员原则上由取得《办税员证》的企业财会人员担任。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担任办税员工作。

  二、纳税申报对象

  凡有应缴纳营业税的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个人应税所得,开发应税资源,应税房产,使用应税土地,转让房地产增值,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屠宰或收购猪、牛、羊,车船使用,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地方税(费、金)的应税收入和项目以及省政府规定应纳费、金的生产经营的销售(营业)收入,都是地方税收(费、金)的纳税申报对象。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代扣(收)代缴税收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1、营业税申报期限为: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2、资源税申报期限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3、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为:月份或季度后十五日内预缴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

  4、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为:自行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月后七日内缴税申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月后七日内预缴申报,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申报;个人取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的,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税申报,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七日内预缴申报,年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申报;从境外取得所得,应在年后三十日内缴税申报。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申报期限为:纳税人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它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或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6、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限为: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缴纳申报,具体由县级地税机关确定。

  7、车船使用税申报期限,每年二月份至四月份一次征收,具体申报期限由县级地税机关确定。

  8、印花税的申报期限为: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贴花申报。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其汇总缴纳的申报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9、屠宰税的申报期限为:屠宰、收购时申报缴税。

  10、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附加费的申报期限为:以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期限为申报期限。

  11、土地增值税申报期限另定。

  12、社会事业发展费、以工建农资金申报期限,比照营业税(或增值税)的申报期限。

  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辖区内纳税人的具体纳税申报期限和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税款的报告期限。

  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核准,可以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但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立即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经查实后,给予核准。

  四、纳税申报程序

  1、纳税人在申报纳税前,应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使用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统一税务文书中的纳税申报表式样,未统一的表证,由各地地税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或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组编的《税收征纳操作规范》制定。

  2、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办税员在填报纳税申报表前,应对企业当期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税项目进行认真核实,应申报的项目要做到不遗不漏,全部申报,对照相关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费、金),按照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认真填写。

  3、纳税申报方式:纳税申报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纳税人采用何种纳税申报方式,主管地税机关确定后,一年不变。

  第一种,纳税人按期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制《税收缴款书》,在向银行报解入库后,持自行填好的"纳税申报表"和附银行收讫税款的缴款书"报查联"到主管地税机关报税窗口办理纳税申报,以收到纳税申报表的日期为实际纳税申报时间,即:"先缴后报"。条件成熟的地方,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实行邮寄申报,也可以实行电话传真申报。实行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应把有关纳税凭证、资料邮寄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处,以邮出的邮戳时间为实际纳税申报时间。实行电话传真申报的纳税人,应在应纳税款报解入库后,把税收缴款书和纳税申报表传真到主管地税机关的专用申报的传真机,以税务机关收到传真件之日为实际纳税申报时间。

  第二种,纳税人按期填送"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开《税收缴款书》,交由纳税人到银行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第三种,临时经营或临时应税、无银行户头的纳税人,可直接到所在地地税机关报税窗口当场填报纳税申报表,由报税窗口审核后直接办理现金税款入库手续。

  第四种,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随带按申报填列应缴税款(费、金)的支票或限额空白支票,到主管地税机关报税窗口申报纳税,税款入库由税务机关通过有关交换系统处理完成。

  4、纳税申报表的审核、传递和错误更正: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到"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及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后,应及时审核申报是否及时,填写是否全面,适用税目税率、计算是否正确,等等。正确的应及时签收并在申报表上盖当日收讫章,退一份给办税员,送一份给税收会计部门,一份征管部门备查,并将申报资料及时输入电脑。有误的应及时纠正或退回重新填报。表报已入帐,税款已入库,税务机关发现错误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制《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纳税人收到通知书五日内报送更正后的纳税申报表并办理多缴或少缴税款退库(或入库)手续。纳税人事后发现申报少缴税款的,应及时补送纳税申报表,补报少缴税款和有关项目并及时办理少缴税款的入库手续,发现申报多缴税款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并报送多缴税款和有关项目的红字纳税申报表和《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及时办理收入退还或抵扣税款的手续。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限期缴纳,同时按日加收拖欠应纳税款2‰的滞纳金,必要时,采取税法规定的强制手段组织征税。虚假申报,偷税抗税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地可以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纳税申报的补充规定,并报省局备案。

  七、本规定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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