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4]31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03
摘要:列入《通知》第三条“待核查退(免)税额”范围的退税业务,待有关电子信息对审无误、疑点核查清楚后,书面上报省国税局同意,方可办理退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函[2004]317号       2004-08-03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第一条条款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地应按《通知》要求,对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情况分企业逐票清理,如实填写《截至7月31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于2004年8月10日前传真至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同时将电子文件上传至省局FTP服务器:centre进出口税处截至7月31日累计陈欠审核办理情况上报目录下。

  省国税局将按各地上报的《截至7月31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对2003年陈欠退税计划进行最后一次调剂,请各地务必做到报表逻辑关系准确,数字填写无误。

  二、列入《通知》第三条“待核查退(免)税额”范围的退税业务,待有关电子信息对审无误、疑点核查清楚后,书面上报省国税局同意,方可办理退税。

  附件:截至7月31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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