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重组改制后原资金账簿已贴花的资金是否免征印花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341号 2003-08-19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方企业重组改制后原资金账簿已贴花的资金是否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地方企业由于重组改制成立的新公司,其资金账簿应按照国税发[1991]155号通知规定贴花。对于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的,新公司的资金账簿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第十一条:债权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除债权股前未贴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贴花外,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免征印花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0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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