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0]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2-15
摘要:审核评税结束后,审核评税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造册,送交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及时立卷,归入企业年度纳税资料档案,在评税资料整理造册的同时,应将上述资料的有关内容录入电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0〕29号         2000-02-15


南宁、桂林、柳州、梧州、北海、玉林涉外分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地市涉外税收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各地区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五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税收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审核评税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一个纳税期内纳税人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现象。

  第三条 审核评税的范围涵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一纳税期内申报缴纳的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

  第四条 审核评税按评析、核实、认定、处理四个步骤进行。

  第五条 审核评税对象应根据企业户数的多少、工作量的大小,按一定的比例或行业特点来确定。对异常申报、未申报的企业应列为重点审核评税对象。

  第六条 审核评税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组成部份,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在征收或管理部门中设置审核评税部位,并由业务熟悉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审核评税的场所应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评税人员一般不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进行实地稽核和调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会计核算资料及帐薄凭证。对确需进一步核实的问题,经分局长批准后,可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第二章 审核评税时间

  第八条 审核评税一般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20天内完成。如按月完成审核评税确有困难的,也可按季进行审核。

  按季或按年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30天内完成;

  临时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后5日内完成。

  第九条 所得税审核评税按年进行,对少数大型企业也可以按季进行预审预评,在年度申报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

  第十条 批准延期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对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办理所得税申报结束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核评税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后5日内完成。如果企业合同或协议分次或跨年完成的,第一次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时,进行预审预评,合同或协议全部完成后再进行审核评税。

  第三章 审核评税资料

  第十三条 审核评税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附属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增值税审核评税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3.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4.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5.财务会计报表;

  6.抵扣凭证及购进货物付款凭证;

  7.税务机关掌握的征管资料以及要求企业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消费税审核评税资料包括:

  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

  3.代扣代缴消费税报告表;

  4.外购己税消费品明细表。

  5.税务机关掌握的征管资料以及要求企业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资料包括:

  1.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2.企业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3.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4.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

  5.企业亏损弥补情况表;

  6.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

  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

  8.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9.注册会计师的年度审计报告;

  10.税务机关掌握的征管资料以及要求企业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纳税申报的评析

  第十七条 纳税申报的评析是指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或扣缴情况,对纳税人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

  第十八条 评析可采用计算机自动分析、人工分析或二者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审核评税人员应评析以下内容:

  1.是否按期申报,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各项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2.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项目、数字填写否完整、规范,适用的税率及各项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纳税申报的内容与附属资料的内容、数字是否一致;

  4.纳税附属资料中发票存根联、抵扣凭证等有关单证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5.年度销售收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是否已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6.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正确;

  7.税收减免、有关税务处理的报批手续、批准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8.总机构汇总和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时,各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是否分别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9.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0.是否长期亏损企业(连续三年以上);

  11.是否进入征税期当年利润额陡降以及突变亏损;

  12.是否与设在避税港或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13.是否跳跃盈利(幅度在10%以上);

  14.是否长期以来(连续两年以上)盈利水平低于同行业水平;

  15.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了正确反映或说明;

  16.当期纳税申报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17.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出入;

  18.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应评析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扣缴义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除依据上述有关内容进行评析外,还需评析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所规定的涉税费用是否已全部在代扣代缴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 审核评税人员应结合被评企业实际情况,选择相关指标进行评析。具体方法是:

  1.税负率分析。即对连续5个月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或连续10个月低于同行业水平的,分析其异常变动原因。具体公式为:

  评析期税负率=评析期应纳税额÷评析期应纳税销售额×100%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即销售额变动率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分析其有无销售不入帐或按规定应视同销售的业务不计或少计销售额现象。具体公式为:

  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3.销售额与税负率配比分析。对销售额变动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低于正常峰值,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等三种情况,分析其是否符合经营常规,有无销售不入帐、挂帐、隐瞒等情况。

  4.销售毛益率变动幅度分析。对本期销售毛益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有较大幅度下降的,应分析其有无少计销售额和多转销售成本问题。具体公式为:

  销售毛益率=[(销售收入一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5.销售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通过对进项税额控制数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审核分析其有无虚抵进项税额和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具体公式为:

  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存货增加额(减少数额用负数表示)+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表示)]×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抵扣比例。

  6.往来帐户异常变动分析。对本期应收应付帐款或其他应收、应付帐款有较大幅度变化,应分析其是否存在销售不计销售帐,货款挂往来帐户的帐外销售问题。

  7.销售利润率分析。将销售利润率和以前年度(特别是享受优惠期间)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其有无隐瞒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或转让定价问题。

  8.成本费用利润率分析。根据正常的幅度值(可结合企业的实际自选确定),分析企业成本费用的合理性、真实性。

  9.负债率分析。通过对企业负债和偿还能力的审核,分析其负债结构、利息支出是否合理;有无存在关联企业间的信贷关系及避税问题。

  10.销售成本增长率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简称“三项费用”)增长率分析。通过对销售成本增长率、“三项费用”增长指标的变动情况,分析其是否有多列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1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结合企业投资额、生产职工人数及销售额变动量等指标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作出评定。

  评税人员将上述指标及分析与企业的历史数据、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相比较,并结合企业缴纳流转税情况及其他数据比较,以分析其合理性,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

  第五章 审核评税的核实

  第二十二条 审核评税人员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要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核实,核实主要以约谈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审核评税人员就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电话或书面约见企业负责人及其办税人员(《约谈通知书》式样见附件),由其对企业申报中的问题或疑点做出解释或书面说明。口头解释说明的应有约谈双方签字的书面记录(《约谈记录表》式样见附件),被约谈人对所约谈的问题与约谈人有不同意见可在《约谈记录表》上注明。

  第二十四条 对口头解释、书面说明不够清楚的问题或疑点,应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佐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式样见附件),并在《举证通知书》上作必要说明。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接受约谈或进行举证,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约谈税务机关同意可延期约谈或举证。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无故不按期约谈或举证的,应视为其不能解释说明评析中的问题或疑点。经分局长同意,移送稽查部位或反避税部位进行检查或调查审计。

  第二十七条 问题核实后,审核评税人员将有关情况填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审核评税情况表》中的“核实情况”栏内。

  第六章 审核评税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核评税人员根据核实情况,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逐一进行初步认定,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情况表》(式样见附表)报主管分局长。主管分局长对《审核评税情况表》及《约谈举证记录表》、中的内容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审核评税发现的问题企业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解释理由充分的,可免予处理;对审核评税中发现的问题,如果解释理由不充分,举证材料证据不足的,审核评税人员应将有关问题填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审核评税情况表》中的“认定结果”栏内,报经主管分局长批准后,由评税人员填写《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转交稽查部门或反避税部门。对问题重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审核评税人员可提请分管局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提出认定意见。

  第三十条 稽查或反避税部门实施检查或调查审计结束后,应填写《检查、审计结果反馈单》(见附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征收或管理部门中的审核评税人员。审核评税人员据此填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审核评税情况表》中的“移送问题处理情况反馈”栏内。《审核评税情况表》中的“移送问题处理情况反馈”栏内。

  第七章 评税资料的归档

  第三十一条 审核评税结束后,审核评税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造册,送交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及时立卷,归入企业年度纳税资料档案,在评税资料整理造册的同时,应将上述资料的有关内容录入电脑。审核评税的档案资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审核评税情况表》;

  2.《约谈通知书》;

  3.《举证通知书》;

  4.《约谈举证记录表》;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6.《审核评税处理审批表》;

  7.《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

  8.《企业提供的举证资料》;

  9.《审核评税检查、审计结果反馈单》;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审核评税分析情况表》;

  2.《约谈通知书》;

  3.《举证通知书》;

  4.《约谈举证记录表》;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6.《评税处理审批表》;

  7.《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

  8.《审核评税检查、审计结果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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