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发[2015]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20
摘要:遵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按照全区地税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适应当前税收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推进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为税收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内地税发[2015]27号           2015-03-20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范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范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区局进一步加强税收法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区局决定2015年在全区地税系统开展“规范执法年”活动。

   一、指导思想

   遵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按照全区地税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适应当前税收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推进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为税收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执法年”活动,在全区地税系统进一步树立税收法治观念和“规范执法是最好服务”的理念,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氛围;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为税收执法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解决执法程序不到位、执法监督不得力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

   全区地税系统“规范执法年”活动统一由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法制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事宜。

   四、主要内容

   (一)规范组织收入行为

   1.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要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

   2.切实提高收入质量。各级地税机关要将依法治税贯穿组织收入工作全过程,着力提高税收质量。要强化税收会计监督,及时发现税收执法风险,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对纳税人申报的异常税款要严格审核。要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组织收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二)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1.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监督制度。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制度。凡是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严禁以公告以外的形式制定对纳税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策措施;凡是没有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一律不得颁布实施。

   2.全面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对违反上位法、超越权限、违法增加纳税人义务、严重影响纳税人权益、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以及脱离税收征管实际、增加税收执法风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予以修改或废止。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要求,进一步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3.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各级地税机关在作出个案批复时,必须经过督察内审部门会签、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履行向上级税务机关备案的程序。

   (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1.扩大税收信息公开范围。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继续落实税法公告、欠税公告、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税款核定等公开制度。加大执法信息公开力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执法项目、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流程、执法标准、执法结果和纳税人申请公开的涉税事项等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全面落实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既要简政放权,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转变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该管的管住、管好、管到位,更好发挥税务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办税流程,推行审批事项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提高审批效率。坚决防止和纠正“上取消下不取消”以及“明取消暗不取消”等行为,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3.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行政权力事项分类标准逐项梳理,分类填写行政权力事项梳理表,绘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编制行政权力服务指南。自治区地税局本级行政权力清单要在今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盟市地税局、旗县地税局权力清单要在6月底前完成梳理确认工作。主动把权力“晒”出来,把职责界定清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4.规范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发挥查处违法行为的治标功能,又要注重发挥执法的引导、规范、教育、保障的治本功能。同时,要逐步规范税款核定、税务审批等领域的行政裁量权,推动建立良性互动、刚性制约、和谐稳定的征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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