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4]15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21
摘要:纳税人应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的10个工作日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所有人、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大修的起止时间和房产税免征税额等信息及资料,以备地税机关查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地税函[2004]150号         2004-7-21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做好“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税行政审批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应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的10个工作日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所有人、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大修的起止时间和房产税免征税额等信息及资料,以备地税机关查验。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需要进行房屋大修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在房产税税源管理台帐中登记。大修完工后,要对房屋大修实际的起止时间、是否按规定增加房产原值等情况进行核实。要加强对大修房屋的跟踪管理和检查,如发现虚假情况,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本补充通知及时告知房产税的纳税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7月21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