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1996]24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11
摘要:对汇缴成员企业当年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损失和坏账、削价、呆账处理等损失,一律报主管税机关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税前扣除。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248号              1996-12-11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通知,为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补充规定如下:

  1.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列举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范围,凡总局未列举的,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汇缴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我局大国税发[1995]252号文件规定。

  3.对汇缴成员企业当年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损失和坏账、削价、呆账处理等损失,一律报主管税机关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税前扣除。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12月1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