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征[1998]12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16
摘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发票工本费标准是最终销售价格,即销售给纳税人的价格。普通统一发票涉及到联次变动的(包括增加新的发票种类),其价格参照同规格、同联次的发票价格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1998]128号             1998-12-16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1998]448号、浙财综[1998]1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发票工本费标准是最终销售价格,即销售给纳税人的价格。

  二、普通统一发票涉及到联次变动的(包括增加新的发票种类),其价格参照同规格、同联次的发票价格执行。

  三、普通统一发票省对市地、市地对县的调拨价全省统一(见附表);具名发票10%工本费的差率,市地与县之间的划分,由各市地国税局自行确定。

  普通统一发票的价格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16日

  附件:

普通统一发票内部调拨价一览表

品  名 联  次 省  价 市  价 县  价
货物销售发票 3 4 4.2 4.8
货物销售发票 5 5.5 5.8 6.6
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3 3.5 3.7 4.2
商业零售统一发票(1000元) 3 3.5 3.7 4.2
商业零售统一发票(500元) 3 3.5 3.7 4.2
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 3 4 4.2 4.8
矿产品销售发票  3 4 4.2 4.8
矿产品销售发票  4 4.6 4.8 5.5
竹木材销售发票  4 4.6 4.8 5.5
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发票  6 6.4 6.7 7.7
书刊销售发票 3 6.3 6.6 7.6
新华书店零售发票 3 3.5 3.7 4.2
汽车销售发票 5 5.5 5.8 6.6
机动车维修发票   3 4 4.2 4.8
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   3 4 4.2 4.8
居民用户电费发票(电脑票) 3 0.18 0.19 0.2
普通用户电费发票(电脑票) 3 0.3 0.32 0.4
大用户电费发票(电脑票) 3 0.42 0.45 0.5
收购统一发票 3 3.5 3.7 4.2
农产品收购发票  4 4.9 5.2 6
农产品收购发票 6 6.3 6.6 7.6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4 4.9 5.2 6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6 6.3 6.6 7.6


  说明:

  1.“省价”为省对市地的结算价格:“市价”为市地对县的结算价格;

  “县价”是指销售给纳税人的价格。

  2.发票计量单位手工版以本为单位,电脑票以份为单位;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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