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4]56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10
摘要:随着全省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和逐步深化,纳税评估作为实现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手段,对加强税源管理、拓宽管理渠道、提高管理效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4]564号        2004-12-1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汇算清缴作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效果。汇算清缴改革以来,全省各地通过深入细致地开展该项工作,增强了企业纳税意识,提高了所得税管理质量,保证了税收政策的落实和组织收入任务的完成,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和企业所得税管理理念的不断更新,对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现就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进一步完善汇算清缴工作。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之一,在发挥税收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职能中,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所得税管理应当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开拓、创新,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200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全省各地要在汇算清缴改革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总局会议提出的“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夯实税基、加强税源监控;通过开展年度纳税评估,深化分类管理,做到既管税政更重征管,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促进税收政策贯彻落实的目的。

  二、完善汇缴,深入开展所得税纳税评估。随着全省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和逐步深化,纳税评估作为实现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手段,对加强税源管理、拓宽管理渠道、提高管理效能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对纳税人年度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能够实现在申报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 “过滤”,及时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促进组织收入任务的完成,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为切实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地务必按照省局精细化管理培训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加大对企业年度申报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力度,通过利用纳税评估指标,确定重点评估对象,积极开展人机结合的所得税纳税评估,及时发现企业申报中存在问题,认真开展实地调查和评定处理。要将纳税评估工作全面引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之中,通过纳税评估来完善汇算清缴流程,提高汇算清缴质量。

  三、结合各地所得税管理形势和任务,切实做好所得税精细化管理培训和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所得税精细化管理工作部署,结合当地所得税管理形势和需要,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在元月底之前对税源管理责任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精细化管理模型以及所得税政策、相关的财务会计知识;培训重点是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方法和评估指标的运用、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等内容。通过培训,切实提高从事所得税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各级国税机关要下大力气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在年度纳税申报开始前,要将有关税收政策特别是当年的新政策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告知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对其进行税收政策培训和纳税业务辅导。

  四、严格涉税项目的审批,加强已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和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我省所得税审批项目经过清理,保留审批项目7个、取消审批项目20个、下放审批项目2个,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首先做好保留和下放涉税项目的审批工作。认真执行省局修订下发的《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和《财产损失管理办法》,对保留和下放的审批项目,及时受理,严格审批,确保审批质量和审批实效。其次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一律不允许再审批,要继续加强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 [2004]231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台帐、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台帐、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台帐、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管理台帐。把后续管理与所得税汇算清缴结合起来,在2004年度汇算清缴中对取消的审批项目重点审核、严格把关,保证各项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五、根据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省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2004]460号)的规定精神,以及《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质量和实效性的要求,为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在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应注重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支持鼓励纳税人在自愿选择委托的基础上,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所得税汇算报告,并作为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在汇算清缴的涉税项目审批工作中,对纳税人申请的财产损失、减(抵)免税等审批项目金额较大、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先行审核把关并出具证明,然后按规定程序报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不得为纳税人指定中介机构,实行强制代理 。

  六、提高汇算总结材料报送质量,加大分析力度。汇算清缴改革后,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期间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对汇算资料的事后分析利用,因此对汇算资料的充分积累和分析显得尤为重要。在汇算清缴的总结上报阶段,各地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在2005年5月25日前上报汇算清缴总结(包括汇算工作总结、税源分析、投资抵免情况分析)及相关报表(包括:税源汇总表、减免税统计表、投资抵免统计表、省控6户重点税源企业损益表及年度申报表及简要分析)。汇算总结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汇算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以及建议。税源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税源报表各项指标与上年对比分析,盈利企业分行业、分性质分析,重点盈利企业与盈利总额的相关性分析;亏损企业分行业、分性质分析,形成亏损的因素分析和亏损结构分析,重点亏损行业与亏损总额的相关性分析。分经济性质税负率分析,主要影响行业税负率的因素分析。

  七、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掌握和理解口径(见附件)。

  为促进和提高全省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省局将在明年适时组织人员对全省汇算清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省局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布置落实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附件: 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掌握和理解口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掌握和理解口径

  1、关于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企业2000年后购置的固定资产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计提折旧或确定最低折旧年限。2000年前企业购置的资产不允许按照上述文件调整资产折旧及最低折旧年限。

  2、关于税源报表填报口径

  只填报就地纳税企业,对汇总纳税就地预缴部分,不在税源报表中反映;已改制为股份合作经济性质的“城市信用社”仍填报在集体经济性质的“金融保险业”一栏内。

  3、关于企业对外投资分回股息、红利是否需还原后弥补亏损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7行填报说明:对外投资企业发生亏损的,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仍应按照财税字[1994]009号规定口径还原后弥补亏损。

  5、企业税前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基数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填表说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以纳税调整前所得为捐赠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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