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16
摘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2013-09-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精神,现就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

  二、[条款修订]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税屋提示——将第二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三、[条款修订]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首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套印);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再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适用于发票专用章印模改变的情况);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屋提示——将第三条修改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1份;(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供查验); (三)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四)发票专用章印模;(五)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四、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印制发票的有关手续。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和保管发票。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订]附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

  税屋提示——将“附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修改为“附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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