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550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6-26
摘要:对各地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实绩考核内容。制定考评办法、奖罚办法和容错制度。

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550号提案的答复

王朝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我省企业发展软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软环境重要性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对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高度重视,明确指出只有建设好投资、营商等软环境,才能使资本、人才成为东北发展振兴的重要助力。近年来,我省软环境既营商环境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执法环境较差、政务公开透明度不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去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软环境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优化我z省营商环境,建立起“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由省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省软环境建设进行了专项整治,解决了一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今年,省委将软环境建设工作纳入省十二次党代会部署的重要任务。《省政府工作报告》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今年第一项重点工作,并提出了“八个凡是”的具体要求。今年1月份,省政府决定,将省软环境办改设在省企业服务局。2月1日,正式出台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2月9日,召开了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动员大会,暨“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动员大会。全省上下重视营商环境、爱护营商环境、建设营商环境的氛围正在逐步形成。目前,经中编办批复同意,正式将省企业服务局更名为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全面负责我省营商环境建设工作。2017年我局将紧密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以我省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向各地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印发《关于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的实施方案》,按照统筹协调、问题导向、综合施策、注重实效的原则,明确了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的主要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方案各司其职,全面完成“进一步优化既亲又清的政务环境、进一步完善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强化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进一步打造诚实守信的文化环境、进一步形成开放包容的人才环境、进一步营造推动发展的舆论环境”的目标任务,大力营造主动为企业、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和营商文化。

  二、实施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程

  2017年,我们要针对营商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加强政府诚信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营商环境规章制度,全面促进营商环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一)整治政务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简政放权过程中该下放的权力下放不完整,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接下放权力履职不到位问题;二是涉企项目核准范围大、前置条件多、多头审批、多部门盖章,核准条件和标准不明确、审查周期长、中介服务不规范,项目备案变相成为行政许可,缺少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等问题;三是审批服务窗口未按政府确定的“三定方案”正确履行职责,未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四是审批服务窗口单位办事程序和标准不够公开透明,执行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和文明服务制等制度不到位;五是审批服务人员政策水平不高,业务不熟,服务质量差,有章不循,“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推诿扯皮问题;六是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权力寻租等问题。

  (二)整治招商引资、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政府不讲诚信,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不兑现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承诺等问题;二是工业园区服务环境差,涉企收费高、收费不合理,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不达标,区内公共交通不便,生活配套设施不全等问题;三是对外来企业投资、经营活动额外设定限制性条件,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三是特许经营领域“非禁即入”落实不到位,各类市场主体不能平等参与项目投资的问题;四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开、公平不够,未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三)整治政府侵占企业财产行为。一是政府部门滥用职权,利用公权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等行为;二是政府部门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土地出让金、保证金、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三是拖欠企业承建政府工程项目的工程款行为。

  (四)整治违规增加企业负担行为。一是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及收费标准规定,额外设立收费项目及高收费行为;二是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缴纳会费、活动经费,违反规定进行评比、达标、鉴定等活动,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制低价购买产品;三是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等行为。

  (五)整治执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公仆意识淡薄,个人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罚程序、自由裁量权使用方面随意性过大,工作态度差等问题;二是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违反规定对同一企业反复多次进行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三是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等行为。

  (六)整治特定行业服务不规范行为。一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气象等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未实现公开、透明,工作规则执行不到位,服务态度较差,服务水平不高问题;二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特定行业任意设定霸王条款,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违规向企业收取配套费等行为。

  (七)整治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重点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的抽贷、断贷行为,收取贷款手续费过高,额外收取附加费用等行为。

  三、逐步精简各部门的编外聘用人员

  (一)严格贯彻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13〕105号)关于“各级省政府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精神。按照省政府分工,省公务员局配合省编办进行了2014年、2015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编外用人情况调查,从调查情况看,全省机关编外用人数量呈逐年递减态势。2016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先后开展“全省县乡两级财政供养人员情况和县乡两级机构人员超编问题的调查”及“全省省市两级财政供养人员和人员编制情况调查”,对全省的财政供养人员及超编情况进行了摸底,并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县乡两级机构超编消化工作的通知》,提出了严禁超编进人、多渠道消化超编问题等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了“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求。下步,我们将继续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要求。

  (二)调整省属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

  为大力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医疗卫生、科学研究等各项事业发展,扩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充分调动和发挥事业单位自我发展的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调整省属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点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交流、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省对市等五方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事业发展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实际需要,将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省政府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不变改为动态调整,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目前,该《意见》已经省政府第113次会议审议通过,近期将提交省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5〕61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发了《关于做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139号),明确离岗创业适用人员范围为省属及各地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试用期满且距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已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申请期限一般为3年,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且提出申请的,经审核批准可延长2年。

  四、严肃查处危害软环境的典型案件

  (一)拓宽投诉渠道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网站、民心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投诉、举报。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正在起草《辽宁省营商环境投诉受理暂行办法》,正在征求各地区、各部门意见和建议,预计今年6月份正式出台。《辽宁省营商环境投诉受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的职能部门、受理程序、受理范围、答复时限,要求投诉举报平台接到投诉后,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简要答复。

  (二)跟踪绩效考评

  对各地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实绩考核内容。制定考评办法、奖罚办法和容错制度。及时掌握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动态、工作情况和工作经验。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各级软环境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明察暗访、问卷调查、召开企业和投资者座谈会等了解实情,以各市(县)、各部门、各行业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既督查制度建设,又督查工作落实。对责任落实到位、整改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地区、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对个别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缓慢、整改不力的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三)强化追责问责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实行问责、追责。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予以责任追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党规党纪予以追究。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或者与违法违纪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协从其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为其充当保护伞的,应从重处理。

  五、聘任软环境建设监督员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加强对营商环境建设的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劳动模范、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去年10月份,我省首批10名软环境建设企业家监督员正式履行监督职责,名单已在网上进行了公示。监督员主要针对我省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采取正常监督、明察暗访、电话抽查、收集群众意见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监督员可以通过微信群、电话、电子邮箱或书面形式及时上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各市也陆续了开展此项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特约监督员制度,聘请特约监督员收集反馈企业、工商业户、和人民群众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营商环境明察暗访和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人员的听证评议工作。同时选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设立优化营商环境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对各级政府部门、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执法行为、管理和服务行为进行监督。

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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