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2-20
摘要: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漯地税发[2011]52号)、《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漯地税发[2014]112号)同时废止。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12-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漯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附件1)和漯河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附件2)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漯地税发[2011]52号)、《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漯地税发[2014]1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漯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2.漯河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0日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附件1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序号 行业代码(国标) 行业名称(国标) 所得率
1 01 农、林、牧、渔业 4.00%
2 02 采矿业 10.00%
3 03 制造业 6.00%
4 0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0.00%
5 05 建筑业 8.00%
6 0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00%
7 0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10.00%
8 08 批发和零售业 5.00%
9 09 住宿和餐饮业 12.00%
10 10 金融业 10.00%
11 11 房地产业  
  1172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12.00%
  117290 其他房地产活动 3.96%
12 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00%
13 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0.00%
14 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00%
15 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0.00%
16 16 教育 10.00%
17 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0.00%
18 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00%
19 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0.00%
20 20 国际组织 10.00%
备注:第11项房地产业中的其他房地产活动仅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业。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附件2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行业代码(国标) 行业名称(国标) 核定征收率
1 01 农、林、牧、渔业 0.50%
2 02 采矿业 1.50%
3 03 制造业 1.00%
4 0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50%
5 05 建筑业 1.50%
6 0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0%
7 0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1.50%
8 08 批发和零售业 1.00%
9 09 住宿和餐饮业 2.50%
10 10 金融业 1.50%
11 11 房地产业 2.00%
12 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0%
13 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50%
14 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1.50%
15 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00%
16 16 教育 1.50%
17 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50%
18 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0%
19 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50%
20 20 国际组织 1.50%
备注: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号):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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