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1997]4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进行认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2-25
摘要:对被认定为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局要加强日常的征管检查,对超出生产性经营范围但未报主管税务局重新认定的企业,除不得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外,还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进行认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46号              1997-02-25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实际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降低所得税税率和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由此,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定是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但目前各局的实际征管情况表明,在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定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是重视程度不够,大部分主管税务局未按税法规定,对生产性企业进行审批认定,造成税源流失;其次是对生产性和非生产外商投资企业的界线把握不准,导致各局对同一业务类型的企业在实际征税中掌握的标准不一致,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三是审批认定手续不健全,不统一。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影响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检查工作,也影响了年度税收收入。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严肃、认真、完整、准确地执行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市局决定对我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税率进行审批认定,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的工商经营范围内有生产性业务的,均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一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局提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认定申请,填《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认定表》一式二份。

  二、主管税务局在接到企业的认定申请后,要根据企业填报的经营范围的具体内容,认真进行调查,审核,严格按照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准确掌握生产性企业界线,提出审批认定意见。

  三、对经主管税务局认定或市局审批应为生产性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主管税务局填发《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认定通知书》(生产性企业适用),通知企业所适用的24%或15%的所得税税率;对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项目兼营的企业,可暂不予认定,由主管税务局向企业填发《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认定通知书》(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兼营企业适用),确认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0%,待企业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的年度中,重新办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申请认定。经主管税务局审批认定后,方可开始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

  四、对被认定为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局要加强日常的征管检查,对超出生产性经营范围但未报主管税务局重新认定的企业,除不得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外,还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主管税务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生产性企业优惠税率进行一次重新审批认定。重新认定工作要求在1997年4月末前结束,同时向市局涉外处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附件: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认定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认定通知书(生产性企业适用)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认定通知书(生产性、非生产性兼营企业适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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