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1995]32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委托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2-08
摘要: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税、费,由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农业银行因少计算应纳营业税而未足额申报缴纳的附征税、费,应及时足额查征入库;经查实并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就地征收缴入省级金库。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委托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5]322号              1995-12-08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2]7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7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5号文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农业发展银行委托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发展银行委托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范围为:1.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2.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食局油调销、批发贷款。3.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的农业方面的贷款。4.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应当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0月1日起,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集中缴纳,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省农业发展银行应按季在每个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报送《湖北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汇总申报统计表》和分县(市)代理业务应税收入的原始报表,办理集中申报纳税事宜。并按要求报送省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材料。

  三、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税、费,由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农业银行因少计算应纳营业税而未足额申报缴纳的附征税、费,应及时足额查征入库;经查实并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就地征收缴入省级金库。

  四、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各级农业银行,应按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其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材料。

  五、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季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将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农业银行报缴代理业务营业税的附征税、费时计算申报的代理业务计税收入及营业税等情况,用《湖北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汇总申报统计表》填报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应当缴纳的其他地方税、费,仍按原规定由代理业务的农业银行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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