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8]50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电力工业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22
摘要:增值税征税办法。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发电厂、供电局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在征收增值税时,采取发、供电环节预征,省电力公司统一清算的办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电力工业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8]502号      1998-09-22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共同构成省电力公司售电总成本的发电厂、供电局、中调所和中试所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条 增值税征税办法。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发电厂、供电局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在征收增值税时,采取发、供电环节预征,省电力公司统一清算的办法。

  第三条 发电厂增值税预征方法。发电厂采取从量定额预征办法,即:发电厂按当期厂供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增值税,向发电厂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厂供电量×定额税率

  厂供电量=厂发电量-厂用电量

  定额税率为每千千瓦时5元。

  第四条 供电局增值税预征方法。供电局采取从价定率预征办法,即:供电局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计算供电环节增值税。向供电局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款=销售额×预征税率

  预征税率为5%。

  销售额为供电局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产品销售收入,不包括三峡基金、电力建设资金等一切价外收入。

  江西电网向省外电网和地方小电网输送电力,视同销售,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纳税。

  有购进当地独立核算电厂上网电力的供电局,其购进电力不再预征5%增值税,即:供电局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减去取消的预征税额,计算其供电环节增值税,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税率-取消的预征税款

  取消的预征税额=购独立核算电厂电力购进金额×5%

  如果预征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为负数时,预征税款取零。

  第五条 省电力公司增值税清算方法。省电力公司依据全公司汇总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省电力公司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全公司电力产品销售收入×17%

  进项税额为各成本构成单位归集的用于生产准予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征税额

  如果省电力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征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六条 电力价外收入的征税方法。对供电环节取得的一切价外收入采取在供电局依率计征的办法,即:供电局按当期实际取得的价外费用收入,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向供电局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价外费用收入×增值税税率17%

  价外收入包括随同电量销售而收取的三峡建设基金、电力建设资金、市政附加费、地方还本付息金、电网基金、城网基金、非经营性加价及峰谷电价、用电权等等一切价外收入,但不包括贴费。

  第六条 纳税申报。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和“附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如实计算填列,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附报资料”必须装订成册,加装封面,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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