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0]29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11
摘要:对我省境内的郑州铁路局、郑州市铁路分局、洛阳市铁路分局等中央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收取的优质优价收入,应汇总到铁道部缴纳营业税。对1999年底以前未汇总上报部分,由省局直属局、郑州市国税局和洛阳市国税局立即组织力量分别进行检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0]290号              2000-07-11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我省境内的郑州铁路局、郑州市铁路分局、洛阳市铁路分局等中央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收取的优质优价收入,应汇总到铁道部缴纳营业税。对1999年底以前未汇总上报部分,由省局直属局、郑州市国税局和洛阳市国税局立即组织力量分别进行检查。需要到站(段)调查取证的,请各有关市、地国税局搞好配合。检查所属期为1998年12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但对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1月31日期间按照省局豫国税发[1998]310号通知

  应予检查而未检查的,也要纳入此次检查范围。检查工作应于8月10日前结束,查补的税款就地征收缴入中央金库。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8月20日前将检查结果汇总报送省局流转税处和稽查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