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工生字[1995]3号 北京市关于新办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批和福利企业年检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1-28
摘要: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第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新办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批事宜和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暂作以下规定并通知如下:

北京市关于新办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批和福利企业年检问题的通知

京民工生字[1995]3号            1995-01-28

各区、县民政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

  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第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新办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批事宜和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暂作以下规定并通知如下:

  一、新办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批问题

  1、我市新办福利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组建的、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企业。严禁将原街道、乡镇办企业中途转办为福利企业。

  2、新办福利企业必须符合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中所规定的九条标准。

  3、新办福利企业的主办单位需向民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供以下资格审批材料:

  (1)、提交新办福利企业的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填写《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提供每一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卡片、残疾职工就业审定表和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鉴定证明;

  (4)、填写企业职工名册及残疾职工工种安排名册。

  4、新办福利企业的资格认证审批手续,按以下程序和规定办理:

  (1)、新办的市属福利企业,由市民政局主管部门会同其所在区、县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进行现场审查;新办的区、县属福利企业,由所在区、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办福利企业,由各审查部门在其《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上签属初审意见并盖章。

  (2)、通过了现场审查的新办福利企业,由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将审批材料汇总后,报送市民政局主管部门,申办市一级的资格审批手续。

  (3)、市民政局主管部门对各区、县报送的新办福利企业审批材料进行复审,并汇总列出名单。然后,由市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对新办福利企业进行资格认证审批。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凡未通过审批的,不予发放《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能享受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5、新办福利企业通过市一级的资格审批后,凡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

  1、我市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按照民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福利年检工作的通知》(民福函[1992]381号)和北京市民政局、原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税务局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京民工生字[1993]第10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市属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由市民政局主管部门与企业所在区、县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组织进行;区、县属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由各区、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组织进行。各方均要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检查组,统一布置、协调行动,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完成。

  3、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福利企业的年检时间自每年二季度开始,六月底前结束。

  4、在福利企业年检中,除了审查上一年度的应检材料、财务帐目和原始作证外,还要认真检查本年度的残疾人员比例。凡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停止其受检年度的税收优惠待遇,并追缴其已退还或已减免的税款。

  5、福利企业较多的区县,可以采用审查年检材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但现场检查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最少每三年普遍现场检查一次。

  6、市属福利企业1994-1995年度的年检工作,市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后,再作具体安排:区、县属福利企业1994-1995年度的年检工作,由各区、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自行组织、安排和落实。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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