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5]21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辽政办发[1994]54号文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8-24
摘要:“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国税局辽宁省地税局关于校办企业减免税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54号)停止执行,对于2004年1月1日起发生的与财税[2004]39号通知不符的减免税款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辽政办发[1994]54号文件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5]210号              2005-08-24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国税局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校办企业减免税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54号)停止执行,对于2004年1月1日起发生的与财税[2004]39号通知不符的减免税款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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