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08]19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19
摘要:自文到之日起,各地印制发票应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普通发票票样进行排版,不得擅自更改或自行设计发票票样,对确需改动或启用的发票应报经省局同意,对发票联次增减的需报省局备案。

  9.《贵州省××县(市)货物销售发票》(有奖,十万元版、万元版、百元版);

  10.《贵州省××县(市)货物销售定额发票》(有奖,壹佰元版、伍拾元版、贰拾元版、壹拾元版、伍元版、壹元版);

  11.《贵州省乡镇煤炭产品专用发票》(万元版);

  12.《贵州省××县(市)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万元版);

  13.《贵州省××县(市)机动车维修发票》(万元版);

  14.《贵州省××县(市)机动车零配件销售发票》(万元版);

  15.《贵州省××县(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千元版);

  16.《贵州省××县(市)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十万元版)。

  (二)取消发票种类

  1.《贵州省××县(市)矿产品收购发票》;

  2.《贵州省××县(市)图书批发统一发票》;

  3.《贵州省××县(市)图书零售统一发票》;

  4.《贵州省××县(市)水费统一发票》;

  5.《贵州省××县(市)电力销售统一发票》。

  图书批发及零售业务使用货物销售发票,电力及自来水销售由企业申请印制衔头发票,收购矿产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统一发票。

  二、统一发票票样

  省局将对保留的16种发票的名称、规格、版面和基本联次进行统一(见附件),并制作发票票样下发各地。自文到之日起,各地印制发票应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普通发票票样进行排版,不得擅自更改或自行设计发票票样,对确需改动或启用的发票应报经省局同意,对发票联次增减的需报省局备案。

  三、强化印制审核把关

  为确保发票印制质量,在我省未实行普通发票省局集中印制前,各地每批(次)印制的发票应在开机印制前将票样一式2份报省局征管处审核,经省局征管处盖章认可后方可印制。

  四、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冠有省级企业名称的自印发票审批程序

  自2008年9月1日起,凡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冠有省级企业名称的自印发票,由省级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申请,经市(州、地)国税机关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印制。发票号码、代码由省局统一编制。

  发票印制完毕,由省级企业统一领取、统一下发、统一管理。省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将分配给下属机构的发票份数、发票号段报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各级国税部门应加强对本地企业衔头自印发票使用的监管。

  除上述发票外,其余企业自印衔头发票仍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电脑版企业衔头发票审批权限的通知》(黔国税函〔2007〕22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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