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05]144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集贸市场税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23
摘要:纳税人因故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缴纳税款、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经查确无问题的,在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薄、发票和其它税务证件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发票管理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集贸市场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发票的控税作用,加强集贸市场发票管理。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发票管理应结合市场纳税业户类型多样化的特点,对发票进行分类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供应纳税人正常经营所需的发票,并加强对其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税务机关应积极在集贸市场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可由 市场投资方或投资方委托的管理部门统一购置(分别摊销),集中管理使用税控收款机。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经营和防止发票流失的原则,合理供应市场固定业户正常经营所需的发票。根据市场业户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开票的频率、一次性开票的平均金额的大小等指标确定纳税人的用票种类和数量,每次供应不超过一个月用量的发票。

  第十八条 临时经营户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市场税收管理员要掌握和了解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在认真分析、统计的基础上,与其定额进行比对,以此作为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场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对各类纳税人发票的取得、开具、保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纳税人虚开、套开、“大头小尾”等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申报征收监控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市场内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差异,对市场内的纳税人合理分类,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查账征收户,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引导、督促其如实建帐,准确进行核算。查账征收户应纳的各项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自行申报缴纳。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规范实施定额核定工作,有条件的应积极推行计算机定税、国、地税联合定税等定税方式,科学核定定额,举行定额核定听证,实行定额公示制度。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积极推行简易申报,实行报缴合一,即纳税人凡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纳税人不再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

  第二十四条 对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其经营变化情况。对因经营情况改变而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要及时恢复征税,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应在每半年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资料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品目、从业人员、营业面积、货物销售、库存、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采集市场内纳税户涉税信息,有计划地对纳税户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进行纳税评估。

  对集贸市场中的纳税大户(集贸市场大、中、小户划分标准由市、州、地级税务机关制定)实行重点监控。市场税收管理员按月对其经营状况、进销货渠道、资金周转、利润水平、成本核算等影响税收增减变动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并定期对其纳税申报的准确性进行纳税评估。

  对集贸市场内的纳税中小户,税收管理员应按季对其经营状况、进销货渠道、成本核算等影响税收增减变动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并定期对其纳税申报的准确性进行纳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建账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二十七条 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经销网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共同做好对经销网点和场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以防止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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