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国税政[2008]160号 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市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办法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07
摘要:各单位应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市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以税企E通等各种形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传达工作。

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市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办法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萧国税政[2008]160号       2008-03-07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杭国税流[2008]48号)转发给你们,为便于操作和理解,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市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以税企E通等各种形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传达工作。

  二、市局《通知》第一点中所指的“主管税务机关”,我局明确为各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二科、四科。

  三、市局《通知》第五点:“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核定最高持票量时应允许其合理持有量超过次供量,一般为次供量的120%”,由于验旧等原因,对次领购量已按月供量核定等一般纳税人,无特殊情况的,核定最高持票量均为次供量的100%。

  四、市局《通知》第六点关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次供量、月供量调整问题,分二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纳税人申请的数量没有超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查询》表“建议月供量”或超过“建议月供量”100份(含)之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限每月一次),审批所需资料为:(1)《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查询》表;(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上述表格各一式三份,审批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计征科(分局办税大厅)各存一份。第二种情况:纳税人申请数量超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查询》表“建议月供量”100份以上的,须报区局政策法规科专人确认审批。审批所需资料同上,但需各加一份,便于区局留存。

  五、市局《通知》第七点关于一般纳税人需临时增量领购专用发票的,只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批所需资料为:《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超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市局附件2)一式三份,审批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计征科(分局办税大厅)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人员应在负责人审批后调增“票种核定”月供应量,待领购后即时恢复原“票种核定”的数量。同步务必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修改和恢复“月购票限量”。《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超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主管部门经办人核实意见栏应由税源管理员和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六、关于市局《通知》第八点属当前的突击性工作,请各主管税务机关和计征科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在五月底前做好所有一般纳税人的月供量调整工作。具体实施意见为:一是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人员(主要为税源管理员)查询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查询》表一份(市局附件1),参照表中的“建议月供量”,拟定纳税人的月供量和次供量(以25份倍数计),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确定相关人员于2008年4月20日前在CTAIS系统的“纳税人票种核定”中修改“每月最高购票数量”、“每次购票最高数量”“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同时务必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修改“月购票限量”。对税务机关需要调整专用发票月供量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告知并发放《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的通知》(市局附件4);计征科(分局办税服务厅)主要做好纳税人IC卡数据重置工作。

  七、2008年6月份起市局实施专用发票月供应量预警制度,我局对企业“月购票限量”未超过“建议月供量”25份(含)的暂不作预警调整,对达到预警标准应调整月供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做好通知发放、CTAIS和防伪税控数据调整,计征科(分局办税服务厅)做好纳税人IC卡数据重置工作。

  八、市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查询》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意见”栏,税源管理员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应签具月供量和次供量,并签名,同时写明签名时间,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九、市局附件3《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应量核定办法》第二点的(一)至(三)部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人员负责在CTAIS系统的“纳税人票种核定”中修改“每月最高购票数量”、“每次购票最高数量”“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同时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修改“月购票限量”。

  十、市局附件4《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的通知》所盖公章为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签发通知之日的十天内携带IC卡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办理数据重置手续,也可酌情要求纳税人于次月初报税时一并进行。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人员对当前无“纳税人票种核定”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权限,报局信息中心或相关部门开通权限后的相关人员,应进行相关的操作指导和培训,确保此项操作的及时和正确无误。

  十二、专用发票临时增量与非临时增量审批时间。专用发票临时增量五个工作日,非临时增量审批为五个或七个工作日,其中主管税务机关五个工作日,区局二个工作日。月底时为不影响纳税人如期开票,相关人员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缩短办结时间。

  十三、市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查询》表中相关数据是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统计出来的,因此今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和计征科(分局办税服务厅)相关人员在CTAIS系统“纳税人票种核定”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月购票限量”“开票限额”操作中,必须二者一致,且与实际相符。

  十四、本通知下发后,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规定不再实行。

  附件一: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须知

  附件三:杭国税流[2008]48号 关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办法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须知

  一、临时增量

  临时增量适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业务临时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不够而增量,此项申请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所需资料为:

  《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超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一式三份,审批后一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计征科(义蓬、临浦、瓜沥分局则给分局办税大厅),

  二、非临时增量

  非临时增量适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业务稳定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不够而增量。

  分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申请的月购票数量没有超过前六个月平均开票数量或超过前六个月平均开票数量在100份(含)之内的,纳税人所需资料为:

  《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后一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计征科(义蓬、临浦、瓜沥分局则给分局办税大厅);

  此项申请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申请的月购票数量超过前六个月平均开票数量且超过部份的数量在100份以上的,纳税人所需资料为:

  《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审批后一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计征科(义蓬、临浦、瓜沥分局给分局办税大厅),一份区局。

  此项申请在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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