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2000]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中契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1-21
摘要: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的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处置不良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照章缴纳契税,不属免税范围。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中契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2000]7号        2000-01-21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中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1999]字9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的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处置不良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照章缴纳契税,不属免税范围。

  特此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00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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