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3]62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24
摘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及地市分公司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624号          2003-12-24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3号)摘转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及地市分公司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

  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