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发[1998]9号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14
摘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几年来我省部分企业出现职工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

闽委发[1998]9号        1998-07-14

各地、市、县(区)委,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实施再就业工程,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绩,保证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1、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几年来我省部分企业出现职工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我们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就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因此,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保证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摆脱困境、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性措施,是事关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事关改革成败、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的头等大事。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2、 实施再就业工程要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和分流安置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从规范下岗、保障生活、实施分流、促进再就业入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已下岗的职工和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并使其中60%的人实现再就业。力争用三年到五年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较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再就业服务中心逐步过渡到劳动力市场。

  3、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对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全力维护省级统筹的管理体制。要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在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覆盖城镇所有企业和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 规范下岗行为,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4、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的职工。不包括企业通过自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内部退养、停薪留职等内部分流人员,也不包括已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5、 国有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必须根据以产定员的原则,提出职工下岗和再就业方案,包括下岗人数、人员名单、实施步骤等,同时应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措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告后组织实施。国有大中型企业当年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0%的,其它国有企业当年下岗人数超过100人的,由劳动部门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 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孕期和休产假的女职工、适应期未满的复转军人原则上不要安排下岗。

  6、 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并按再就业中心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县(含县)以上劳动部门,下岗职工较多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也要依托相应的劳工部门建立相应机构,加强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和服务。街道、居委会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形成全社会的再就业服务体系。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后新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可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并由企业、中心、下岗职工三方签订进中心的管理协议,变更合同期限应与进中心的管理期限相一致。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管理不正常,已离岗又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对其中有求职意愿而未实现再就业的,可向原企业申请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也鼓励自谋职业,发给下岗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未足两年的,仍可申请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由中心收回下岗证。

  不论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还是领取下岗证或自行离开自谋职业的,两年期到后必须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