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税函发[1993]136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05-31
摘要: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豫税函发〔1993〕136号              1993-05-31

各市、地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67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称:“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国税发[1991]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请遵守执行。

河南省税务局

199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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